电影剧本审查制度拟入法 禁止含歪曲历史内容
10月30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1年12月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该项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初审环节。
记者了解到,草案中就电影审查制度、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等作出规定,禁止电影片中含有歪曲历史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最高可处违法所得20倍的罚款。
禁止内容调整为8项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域完整,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10种内容禁止出现。而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禁止内容作出调整,目前有8项条款。
草案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同类项”,并在禁止的内容中新增“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传授犯罪方法”、“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几类。
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制片单位应将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对电影剧本进行审查。
记者了解到,电影审查制度也写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后,电影审查制度将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需送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公映的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不准予公映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还对电影剧本备案审查制作出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草案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改为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剧本则仍需审查。
什么是特殊题材?据了解,包括涉及宗教、民族、外交等重大题材的电影。草案还规定,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
草案加重相关处罚力度
对于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草案明确,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草案还加重相关处罚力度。按照现行《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草案中则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提供参加电影展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放映期间禁止插播广告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还禁止电影院在放映电影期间插播广告。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目前电影市场存在的“偷票房”行为,草案也明确惩戒措施。草案中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专家解读
1、 历史题材禁歪曲主要是端正历史观
谈到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关于历史题材禁止歪曲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向南都表示,对历史、民族、宗教等题材进行规定,事实上是世界通例。
他说,民族、宗教问题关系到中国的民族团结、国际形象甚至国家关系,必须慎重。而对于历史题材的规定,“主要是端正历史观”。尤其是涉及五四运动、抗日战争、新中国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不能胡编乱造。
周星认为,草案对具体的艺术创作,还是留下了一定空间。“比如《琅琊榜》这种架空题材,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周星介绍,重大历史题材的审查工作,一般会有专门的审查组进行把关。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尹鸿也告诉记者,此前,电影审查条例对历史题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的历史题材创作,确实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现象和事件,所以在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开始把重大历史题材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加以约束。”尹鸿说。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则认为,应该把相关规定理解为“指导性”的立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形成一种正确的导向,是对市场上现有错误做法的一种纠正。“比如现在有一些影视作品,出现对历史题材的过度娱乐化。”陈少峰说。
2、 三四线城市放电影插播广告严重
对于草案中禁止在电影放映期间播放广告的规定,周星告诉记者,事实上,插播广告的问题在三四线城市比较严重。
“比如小地方的茶叶店、食品店,会放一些非常不正规广告。”周星指出,如果监督不到位,这样的情况就会在利益驱动下“无限膨胀”,损害消费者和制片方的利益。
对此,陈少峰认为,禁止插播广告的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充分保护。他指出,现在很多影院的放映时间跟票面不对应,提前让消费者进场,用这段空当时间来播放广告。立法中作出明确的处罚条款,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好做法。
3、 审查制度立法对产业影响不大
对于电影审查制度从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陈少峰认为,这一变化对电影产业的影响其实并不大。
“太古怪、暴力、色情的内容,即便在国外也一样通不过。”他介绍,国外有行业审查的制度,而中国尚未形成行业自律,审查还是要由政府来进行。
陈少峰同时坦言,审查的尺度把握也很重要,否则可能会对于一些个人化、艺术化的创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4、 向偷漏票房现象开刀
草案向偷漏票房现象开刀,对此,尹鸿告诉记者:“过去偷漏票房的现象屡禁不止,因为无法可依。”尹鸿说,瞒偷漏报票房并非新现象,但过去没有相关法律,监督惩戒的主体不明确。上升到法律高度后,主体明确了,惩戒也有了依据。
此外,电影产业的发展,也使得票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过去没有电影是主要问题,现在电影多了,市场有了,规范市场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尹鸿说,瞒偷漏报票房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好的电影得不到好的回报,对于制片方有很大的伤害。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发展。
陈少峰也表示,目前业界对偷票房的反映比较强烈,“至少不是个别行为”。他认为,偷票房行为涉及到故意偷税漏税和侵害他人财产,会严重地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