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立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需要承诺实名

18.07.2015  08:56

7月17日,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对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需补充提交的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要求作出明确。

 

通知称,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应补充提交证券账自律管理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承诺不在该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等。二是开户申请人为产品申请开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三是在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使用环节,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产品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发现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此次修订还补充完善了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挂牌需要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明确了变更交易单元,QFII、RQFII 变更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注销账户等业务需到相应分公司柜台办理,并细化了关联关系维护的办理机构。

 

此外,中国结算原定于7月20日实施的《关于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立部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