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驾照代替扣分将被禁止

07.09.2016  20:01

  日前,《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6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邮编:130062

  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电话:0431-876058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安全设施设置广告牌罚500元

  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

  (二)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宣传标语等;

  (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四)涂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

  (六)使用铁链、栏杆、锥筒等物品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

  (七)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广告宣传,贩卖物品,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仓储等活动;

  (八)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违法收取费用;

  (九)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禁止他人替代违法记分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处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禁止采取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穿拖鞋开车罚款200元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就近驶出;

  (三)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四)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五)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六)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七)不得有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第(六)、(七)项,处200元罚款。

  停车位满不得占用道路排队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施划禁停标线或者设置禁停标志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

  (三)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违反该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实行轻微事故快速理赔制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采取自行协商、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或者报警等方式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并在文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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