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林区院诉林管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

28.09.2017  10:45

 

  2017年9月26日,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诉延边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一案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 

  邹某为经营养牛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在敬信林场国有林地内新建牛舍及房舍,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面积2080平方米。2017年5月16日,珲春林区院发现该情况,并向延边林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职责,恢复林地原状。延边林业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后,未书面回复。6月15日,珲春林区院再次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非法占用的国有林地并未完全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6月27日,珲春林区院依法向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在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就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逐一举证、质证,被告对公益诉讼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经休庭讨论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职违法,并限期将被侵占的林地恢复原状。 

  本案是自珲春林区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该案不仅督促了延边林业管理局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更维护了珲春林区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效,对生态预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