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珲春林区检察院的这两个制度

24.03.2016  11:55

  近期,珲春林区检察院会同珲春森林公安局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和逮捕社会危险性分析制度,创新业务机制,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建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依制度规定珲春林区检察院与珲春森林公安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保密原则,并明确刑事案件信息的通报范围、方式及时间。珲春森林公安局于每月指定日期,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该月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情况;对于重大案件和特殊案件做到随时通报,确保信息共享。珲春林区院则根据情况适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不应立案而错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依法应当报捕而取保候审的依法予以纠正。此外,珲春林区检察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机关查处、移送案件等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将开展调查核实。该制度实现了刑事案件由事后被动监督向事前主动监督的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刑事立案监督,有力的促进了刑事侦查权的规范行使。

  建立逮捕社会危险性分析制度,提高批准逮捕案件质量

  珲春林区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颁布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与珲春森林公安局共同制定逮捕社会危险性分析制度,细化责任落实,明确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同时,该制度还细化了《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审查程序,增加了逮捕社会危险性分析,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该制度对珲春林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保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