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一男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13.11.202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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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上是在开游戏厅却设置具有上分功能的设备进行赌博

   珲春一男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家住珲春市的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7日期间,假借开设游戏厅为由先后雇佣曹某、刘某等人,在珲春市一间租来的门市内非法开设赌场,利用监控设备辨别接待参赌人员的方式,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王某、张某等人赌博;又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再次雇佣曹某,以经营动漫游戏厅为由在珲春市靖和街开设赌场,组织李某某、郎某、高某进行赌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因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