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现有环评机构原资质证书只要在有效期内都可继续使用

11.12.2015  12:06

   关于所有环评单位统一时间执行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意见的答复  

   2015-12-10  

  

  

   来信:  

  

  

  尊敬的部长:新的环评证书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实行,有的单位按旧的证书管理办法刚刚申请或延续,而大部分老的环评乙级环评单位到2016年1月到期,马上存在换证问题。如按新的资格管理办法,好多存在环评师不足,或申请行业大大缩减。如不规定所有单位统一执行新办法的时间,那样对我们这些老的环评机构太不公平, 即使有1年的过度期,对这些单位也是很不公平的。 因为从2016年到2019年间,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甲级单位还是乙级单位,同一行业将对环评师数量要求存在大的差别。这样太不公平,严重缺失公信力。

  

  

   回复: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较原办法提高了环评机构资质条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其目的就是要促进 环评技术资源重组整合 ,推动专业优势明显、信用良好的机构做大做强。

  

  

  自2015年11月1日起,所有申请环评资质的机构均按该办法执行。同时,为实现新旧资质条件的有序衔接,我部在充分分析现状和预估市场形势变化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兼顾环评技术服务行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和现有环评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了 过渡期政策。  

  

  

  其中,与来信内容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现有环评机构原资质证书只要在有效期内的,都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对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现有环评机构, 给予适当照顾 ,申请资质延续时的专业技术人员 数量条件可暂按修订前的资质条件执行,并取消业绩条件 ,但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原标题:关于所有环评单位统一时间执行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意见的答复) 

  

  

  来源:环境保护部部长信箱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