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取消试点 下步将全面推进

14.04.2016  08:33

  近日环保部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后,可能相关单位与人员会产生一些疑虑,我们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关于取消5号文件的统一解释:  

  

  

  

  废止5号文件只是取消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下步要全面 推进环境监理。目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已明确将环境监理设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作用、范围、要求等进行了规范要求,后续将配套出台环境监理办法及技术规范。

  

  

   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二十三条   (新增) 对环境影响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周期长的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监理 并公开环境监理信息。

  

  

  环境监理单位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编制环境监理报告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