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问责,基层主要担心哪些问题?

01.06.2016  10:57
  文/本刊记者 曹俊   问责,正在成为基层环保部门使用的高频词。最近到基层环保部门调研采访,不管最初的话题是什么,总会自然而然地谈到问责。讨论新环保法,基层环保部门在深受鼓舞的同时,也感到责任更重了。基层对问责的关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


 

  有人感慨说,现在是压力巨大,任务没边。压力不在肩上,而是在心上,日日夜夜时时刻刻,都没有轻松的感觉。任务没边,不是艰巨繁重,而是永远不敢拍胸口说,某件事情做到了百分之百好。还有人形象地说,就像在沼泽地行走,总有一只脚踩在泥淖里;圈圈框框很多,一不小心就会被套住。


 

  这些说法未免有些情绪化,却反映了基层环保部门一部分人的真实心态。


 

  无论去年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还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问责之严,问责条款之细,都是前所未有的。严惩、重责,经常被解读成关键词,环保成了媒体公认的“高危”部门。


 

  在县一级政府机关,有的干部宁可不当局长,也不愿意到环保部门任职。在环保系统内,有的干部宁愿到其他科室当科员,也不愿到环评、环境监察等部门去负责。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些个别现象很有典型性,值得充分注意。


 

  归纳起来,基层环保部门对实施新环保法之后有关问责的担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问责会不会太宽、太重?二是问责能不能同案同责同追究?三是尽职了是不是能够免责?

第一,新环保法实施之后,问责会不会太宽、太重?   这个担忧不是没有原因的。近年来,几乎每发生一起环境事件,在处理责任企业负责人的同时,都有环保部门的官员被追责。


 

  河北某地的一起小电镀案件,16人被处理,环保部门就有8人。南方某地一支环境监察队伍,编制15人,前不久被抓走9个人,抓的都是领导和骨干。由于这9个人还未定罪,仍属于在编人员,就没有办法补充新成员。


 

  在问责严厉的现阶段,这种现象并不罕见。有地方环保工作者形象地说,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也有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说,基层环保部门伤不起了。


 

  环保人员违法违纪,当然要受追责。基层环保部门之所以担心问责过宽、过重,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法律法规缺少实施细则,尽职与失职的界限不够清晰。某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是都追究,将会涉及很多人。这就像隔墙扔石,砸谁算谁,躲不躲得过,就看运气了。


 

  有基层环保局长直言,个别地方对环保干部的追责有无限追究的倾向。比如媒体曝光了一个企业非法排污,不管是否涉及环境监管责任,有关部门都会跟进,直到查出问题为止。有法学专家说,这种思路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个别时候,对环保干部的追责甚至是为追究而追究,而不是就事论事。


 

  遇到这种情况,环保部门往往求助于当地政府,但有时政府不仅不保护,还以追究责任来推卸责任,甚至追责也成了政治表态。

类似情形,在基层有不少。出了污染事件,责任在肇事企业,但有的地方却先处理几名环保干部,以快速平息事态。这么做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减轻当地政府压力。


 

  有基层环保人员讲过一个例子,上级有关机构到某企业检查,发现环保有问题,企业表示,县环境执法人员刚刚来检查过,也提出了同样问题。没想到这件事反映到县里,第二天就处理了县环保局那几位执法人员,理由是对企业的问题查处不力。如此一来,县政府就争取了主动。


 

  还有的地方在追责时层层摊派,逻辑是市长或分管市长都警告处分了,环保局长就应当记过,副局长就是记大过,支队长就是撤职,科长和办事员就要以渎职起诉了。
 


 

  一位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人用两句话描述个别地方的环保追责:查了,没发现,失职;发现了,当事人没改好,渎职。因此有人担心,如果照这样追责,很多人都逃不掉。


 

  所以有的基层环保工作者担心,不知道怎么就被问责了。华北地区某县去年发现一个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物的渗坑,县环保局正在调查和找专业公司处理的时候,被网络披露,电视台也作了报道。当地马上启动问责程序,处理了环保局好几个人。


 

  前几年,曾有县环保局长向媒体举报当地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环保局之所以举报,是因为地方保护严重,环保局无力查处,希望借媒体报道施加压力,促进县政府支持环保局依法查处。


 

  现在恐怕很难有这样的事情了,因为在有的地方,一旦媒体曝光,首先要拿环保部门是问。过去媒体批评违法企业,是给当地环保部门帮忙,而今在有些地方就是帮倒忙。


 

  基层有些干部的另一个担心是,同样的问题,有人被查了,有人没查;干活的人被查了,没干活的人没查;鸡毛蒜皮的小事,被查了,懒政推责的,没事儿。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困惑担心,环保部门对问责的态度还是非常积极的。正如有的基层环保局长所说,追究责任是执法的副产品,追责的目的是约束环保人员依法履职。如果确实违法了,一定要严肃处理。

第二,环境问题涉及的责任主体很多,问责能不能同案同责同追究?   在个别地方,发生环境问题,不管环保部门是否有责任、责任有多大,追责时处理最重的都是环保部门。企业作为违法主体,承担的责任没多大;政府几乎很少担责,而审批项目的部门,供水、供电等部门、以及乡镇等直接监管主体几乎没有责任。


 

  西南某县环保局长反映,当地有一家省级直管企业,一期项目投产之后,周边居民经常反映有异味,但还是上了第二期,且属于未批先建。这个未批先建项目违规生产了四年,最终环保部门受到追究,问责8个人,公开处理了4个人。而直接管理这家企业的行政部门,只在内部轻描淡写地处理了事。


 

  今年5月底,江南某市秸秆焚烧“第一把火”被媒体曝光,当地环保局长两天后即被停职。不少人为环保部门鸣不平,为那位政绩不错的环保局长叫屈。叫屈的理由是,这把火的责任人是当地乡镇,而处理的却是环保局长。


 

  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出了环境问题当然要负责任。然而,尴尬的现实是,环保统一监管,在有的地方很难左右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也管不住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环境行为。


 

  在有些县里,环保局和其他部门一样,也承担招商引资任务。书记、县长决定上的项目,即使有环境问题,环保局也挡不住。基层环保局长形象地说,批了,睡不着觉;不批,不让睡觉。如果硬挡,坚持不同意,有可能换岗位甚至受处分。正所谓挺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挺不住。某基层环保局长讲过一个故事,一位市环境监察人员正在执法,市长突然赶到现场,开口第一句:把环保局搞监察的给我撤了,马上。原来,这个项目是上头打过招呼的,是政绩工程。


 

  在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环境渎职犯罪案件中,滥用职权,随意免征、减征排污费以及环保罚款等,占了相当大比例。在环保日常监管中,征收排污费、对违法企业实施处罚时,常有领导出来说情和制止。环保部门不听,得罪领导;听了,则可能负法律责任。不管领导当时多么信誓旦旦理直气壮,到了追责的时候,都躲了,推了。


 

  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环保部门挨骂冤不冤?应该说不冤。因为有些地方的环保部门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力等问题。但是,为什么监管不力,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太过强势;而处罚不力,则是考虑了污水处理厂的公益特性。这么说,环保部门确实很冤。但万一出了环境事件,强势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沉默了,把责任全都推给了环保部门。


 

  环保工作必须依靠部门合力,这个道理很简单,地方政府的部门之间也有共识。只是,让共识成为现实,障碍很多。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重点,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要配合环保工作,有时需要作出牺牲。比如为了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水库就必须放水,以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对水利部门来说,这就需要牺牲经济利益。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决策者必须有足够的担当。同样,淘汰落后产能离不开发改、工信等部门,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离不开建设部门,而环保验收等工作则需要电力、工商、土地、规划等多个部门的配合。


 

  环保问题出现时,很多情况下,有关部门都有责任,却很少追究。最典型的,就是企业违反环保要求生产,在追责时往往不问电力哪来的,不问执照谁发的,不问土地谁批的,而只问责环保局。


 

  县一级环保工作,需要乡镇和村的支持配合。而县级环保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最经常遇到的阻碍,恰恰来自乡镇和村。村委会干部在污染企业和执法者之间周旋,很难超脱个人利益。更有甚者,村干部也直接参与土小企业生产经营。这样的村干部是典型的两面派,在环保部门面前,“放心吧,一定会配合好”;在土小企业面前,“干吧,环保局来了我给你报信!


 

  有县级环保局长反映,环保部门工作力度大了,有的乡镇和村会纵容村民阻挠执法。但是,农村土小企业出了事情,被问责的主要还是环保部门。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企业有污染问题,环保部门不查,是失职;查了没发现,也是失职;发现了没要求整改,是渎职。查了、发现了、要求整改了,结果还是出现了问题,环保部门算不算尽职?


 

  毋庸讳言,环保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腐败等问题。对这些人,不能袒护,不能纵容,必须问责。另一方面,与失职渎职必须问责同样重要的,是尽职应该免责。现在基层环保部门担心的是,由于缺乏尽职免责细则,一些履行了自身职责却依然没能阻止污染事故发生的,也可能被问责。如果该做的都做了,能做的都做了,结果还是被问责,就于法不公,于情不允,于理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对环保部门的问责有时会被舆论所引导。环境出了问题,不管环保部门是不是已经尽职尽力,舆论往往一边倒地指责环保部门。这种指责不仅放大了社会对环保部门的偏见,而且对责任的判定和追究产生了一定影响。


 

  尽职与失职,可能仅仅是毫厘之差,追究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基层最关心的是,毫厘之差在哪里?边界是什么?比如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要追责。那么,什么算及时?有基层环保工作者自嘲说,如果群众认为不及时,就算环保部门不尽职,那估计接下来的一年或几年,环境监察队伍可能倒下一片。


 

  这种说法固然不够严谨,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环保部门面临的困顿:尽职与失职的责任边界不清。


 

  以上这三个问题,也就是基层环保部门的三点担心,其实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即问责要公平。无论在环保系统内部,还是在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追责一定要全面、均衡。同案同责同追究,有关部门是有明确要求的。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