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向从事环保工作满 30 年的人员颁发纪念章

12.01.2016  09:4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人事[2016]1号  

  

   关于印发《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环发〔2014〕170号),鼓励环保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环保系统建立长期从事环保工作荣誉制度。现将《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5日印发

  

   附件  

  

   

   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环保工作人员热爱环保事业,弘扬环保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根据《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每年环境日前后,以环境保护部名义, 向在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满 30 年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颁发从事环保工作三十年纪念章

  

  常年在高海拔、边远等艰苦地区从事环保工作满 20 年的,可以先颁发从事环保工作二十年纪念章。艰苦地区具体范围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确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条 从事环保工作年限计算时点为每年 6 月。

  

  在职期间经组织选派参加脱产培训、挂职借调的时间和离退休后实岗返聘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环保系统外其他单位从事环保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从事环保工作时间不计算。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符合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人员名单,由所在单位推荐并逐级上报,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后,报环境保护部核定。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纪念章。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可视情况举行纪念章颁发仪式,颁发仪式应庄重简朴,不得铺张浪费。

  

  第六条 纪念章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制作,实行编号管理。

  

  第七条 对已获得同一类型纪念章的人员,不重复颁发。

  

  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暂不颁发纪念章。解除调查或处分期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纪念章。

  

  第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严格审核,认真把关。

  

  对通过提供虚假环保工作经历获得纪念章的,一经查实,由推荐单位负责收回,逐级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交回纪念章。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部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