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累计10次以上 献血者可终生免费用血

25.12.2014  11:22

献血激励措施更加完善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得到简化了……连日来,关于《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的消息不断传来,它标志着吉林市血液事业有了新起点、新突破和新展望。据了解,日前《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明年元旦起将正式施行。

  献血激励措施更加完善了、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得到简化了……连日来,关于《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的消息不断传来,它标志着吉林市血液事业有了新起点、新突破和新展望。据了解,日前《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明年元旦起将正式施行。

 

  那么,《条例》有哪些亮点?12月24日,就《条例》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市中心血站相关负责人,揭开这块神秘面纱。同时,“无偿献血,为何有偿使用”这件让不少人觉得困惑的事儿,也得到了相应的解释。

 

  ■背景

  从实际出发

  让献血工作有法可依

 

  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有其目的性和必要性,《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就是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献血者、用血者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医疗用血需求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长,血液供需矛盾凸显,阶段性、季节性血源不足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对鼓励公民献血的规定原则性较强,而且对临床用血免交费用的主体、范围以及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等无明确规定,造成实际操作困难,进而对献血者的积极性产生了影响。为防患于未然,切实关注和保障民生,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献血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立法咨询、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几经修改、多番研究后,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条例》正式推出。《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借鉴了长春、昆明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着眼于解决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问题。《条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细化和补充,重申法律、省条例内容极少。《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了采供血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鼓励公民无偿献血的措施,对献血、采血、用血等相关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

  【关键词】回报 献血累计10次以上 献血者可终生免费用血

 

  “以往我市规定本人2倍免费用血,直系近亲属等量用血,而《条例》中规定献血累计10次以上的,献血者可终生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完善对献血者的激励措施,具有积极意义。《条例》第十条对献血者享受免费用血制定了较为优厚的政策,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免交费用主体和范围,使公民献血的鼓励政策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例如,献血量达到2000毫升,献血者本人可以终生免费用血,直系近亲属可以享有4000毫升的免费用血,基本上可以满足一人次的常规终生用血或者一次大量临床用血的需要。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按照下列规定免费用血,免费用血量累计计算:

 

  (一)全血献血量累计不足1000毫升或者单采血小板不足5个治疗量的,献血者可享受献血量2倍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二)全血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至2000毫升或者单采血小板5至10个治疗量(均含本数)的,献血者可享受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三)献血累计10次以上的,献血者可终生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献血量2倍的免费用血;

 

  (四)献血者死亡的,不影响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的免费用血量;

 

  (五)同等临床情况下,献血者优先用血。

 

  全血和单采血小板可累计计算,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按200毫升全血计算。

 

  【关键词】报销 用血费用报销更加明确、简化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或者异地临床用血的,可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免费用血量,到市中心血站报销用血费用。”这是《条例》第十七条的原文,因为公民较高的献血积极性是保障临床用血充足、推动献血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以前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较为繁琐,影响了献血者的积极性。

 

  因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进行了明确和简化,规定:献血者本人用血的,提供献血者身份证、献血证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用血的,提供献血者身份证、用血者身份证、献血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者死亡的,用血者须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同时,在《条例》制定之时,我市还考虑到异地用血的情况,《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前款规定,献血者异地用血无法提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收据原件的,应当提供加盖报销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报销情况证明材料。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为用血者提供单独的用血收据。

 

  【关键词】职责 加强协作配合 形成齐抓共管

 

  截至11月25日,我市今年实现了总采血人次35074人次,总发血量18.23吨,持续实现采供血“三个100%”(自愿无偿献血100%、合格血液发放率100%、临床输血安全100%),连续3届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尽管我市献血工作在各方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协作不够、献血公益宣传需进一步加强等。

 

  献血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难度较大的社会工作,这不仅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同时也需要形成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这些工作仅靠市卫生行政部门难以推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献血工作的开展。因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定的管理体制,分别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财政、规划、城管、市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均被点名,目的就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关键词】应急 建立保障机制 应对突发情况

 

  随着我市临床用血量的持续增长,血液供应不足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季节性缺血最为突出,此现象已成为全国献血工作的共同“顽疾”。我市地处东北,冬季供暖后择期手术量剧增,临床用血量同步剧增,而冬季献血人数却急剧减少,采血与用血矛盾突出。另外,在突发事件中,输血作为临床救治的重要手段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建立应对采血淡季与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条例》针对应急采供血保障机制的建立有专项条款:

 

  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情况,组织开展“献血月”“献血周”等集中献血活动。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应当在“献血月”“献血周”活动期间或者根据用血情况集中动员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献血。

 

  第七条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采供血应急预案,纳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出现血液短缺和发生应急用血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采供血应急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动员和组织献血;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状态下的用血管理机制。

 

  ■澄清

  血站绝不会以无偿献血来盈利

 

  一直以来,有不少市民质疑,国家规定无偿献血,可是在需要用血时为何要收费?一些人认为血站以无偿献血来盈利,这绝对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过程都需要成本,不会凭空而来。例如,为了缩短窗口期,血站要开展核酸检测;为减少输血不良反应,血液需要进行白细胞滤除;为减少病毒传播,血浆需要进行病毒灭活,有特殊需要的患者还要加做洗涤红细胞等,都会产生费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血液的成本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血液采集耗材,可直接计算到每袋血的主要是献血者的初筛、采血、血液成分制备、血液病毒灭活等采集过程所需耗材费用。二是各类检测试剂,主要包括: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检测项目。三是宣传费、纪念品、电费、停车费、血液储存费、运输费等。

 

  作为吉林地区唯一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市中心血站的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符合从业规定,完全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他说,血站是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由财政部门全额拨款。无偿献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血站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以此赚钱,绝不存在倒卖血液敛财的行为。(江城晚报首席记者/王欢 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