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独任”检察官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29.07.2016  04:34

  □李善海 

  检察改革后,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独任制试点工作单位,桦甸市人民检察院遵循司法规律,沿着改革发展方向,简化内部工作程序,提升办案效率。 

  一、细化分工、明确适用范围。按照《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独任制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明确了刑事检察部三名主任检察官、三名员额内检察官作为办理独任制案件的主体。明确了何种案件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独任办理的案件类型。桦甸院刻印了标明“独任”二字的印章,加盖在主卷、副卷封皮上,标明该案由检察官独任办理,以此区分一般案件与独任案件,将检察官独任制落到实处。 

  二、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案件受理后,采取手动分案与轮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符合独任办理的案件,按照性质、类别分配给不同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或员额检察官,对于不符合独任办理的案件,确定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办理。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独任检察官直接对主管副检察长负责,在办案流程上主要体现在省去了部分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的审批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检察官主动学习的热情提高,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提升了责任意识,强化了办案能力。 

  三、强化责任,提高办案水平。独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有机统一。改变了以往决定者不办案、办案人无决定权的状况,在独任制办案模式前,员额内检察官依赖主任检察官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独任制办案模式实施后,检察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进一步提升,对于独任检察官的个人成长及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 

  四、深化监督、确保案件质量。桦甸院在对独任检察官加大授权力度的同时,完善配套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对以院名义制作的重要法律文书印发前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其次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奖励优质、警示次质,促进案件质量提高;第三,加大对独任检察官考核管理力度,以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等为指标进行全面的考核,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此外,注重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作用,确保管理和监督不弱化。 

  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实践,桦甸院刑事检察部全面实行独任检察官制度以来,共办理独任案件42件67人,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同时平均办案期限有所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