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毒品犯罪 守护平安和谐 我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三年呈下降态势

25.06.2019  18:11
  •   6月24日,在第三十二个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全省法院五年禁毒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薄海燕向社会介绍全省法院五年来开展禁毒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赵英主持。

      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054件,判决被告人数840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的3082人,占全部涉案人数的36.7%。

      五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毒品案件数量自2016年开始呈明显下降趋势。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随之下降,由2016年的7.3%,下降为2017年的6.6%,2018年的3.9%。

      从地域分布看,虽然毒品犯罪范围突破以往主要发生在边境地区的地域性特征,目前在全省各市(州)有蔓延的趋势。仍以长春、吉林两地较为集中多发,依次分别为长春、吉林、通化、延边、四平、松原、辽源、白山、白城地区。

      二、毒品犯罪的趋势和特点

      综观五年间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贩卖毒品仍是毒品犯罪主要形式,且以零包毒品贩卖居多,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较快。五年间,全省法院共审结贩卖毒品犯罪案件2835件,4625人,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 46.8%。零包毒品贩卖案件占所有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47%以上。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幅度较快,五年间全省法院共审结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43%,隐性吸毒人群有不断增加趋势。

      2.毒品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涉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增多。自2016年以来,全省毒品犯罪案件虽总体呈下降态势,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开始增多。五年间,涉1000克以上毒品犯罪案件260余件,同比增长21.5%。2015年审理的姜明亮、王秀英及其家族成员贩毒案,2016年审理的尚士义、金永德贩毒案等,涉案毒品均超过20公斤,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

      3.毒品种类由传统毒品向合成毒品转变,逐步呈现多样性特点。从涉案的毒品类型看,逐渐从传统的以海洛因为主的毒品类型向以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为主的合成毒品转变。五年间,审理的涉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共5690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4%,涉海洛因犯罪案件占比仅为3%。同时,涉氯胺酮、曲马多、甲卡西酮等新类型毒品案件逐步增多,毒品的种类已呈新类型、多样性特点。

      4.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侦破案件和证据采信难度加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的手段也发生了新变化。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方式,转变为利用虚名、伪装、异地隐蔽邮寄、货运等方式交接毒品,利用新型支付方式支付毒资等交易特点,使毒品交易人货分离,致使大量毒品犯罪的上线难以查找,毒品的来源无法掌控。相比传统的交易方式,给侦破案件和证据收集、法院审判证据采信等带来更大困难,从源头上遏制毒品流入,查处毒品源头犯罪的难度逐步加大。

      三、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做法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和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对禁毒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工作,要求全省法院坚持打击预防毒品犯罪和禁毒普法工作相结合,突出打击重点,坚决打击扼制各类毒品犯罪。

      一是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省法院注重发挥刑罚对遏制、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对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五年间,全省法院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涉毒品犯罪被告人3082人,重刑率达37%。前述介绍的姜明亮、王秀英贩毒案,尚士义、金永德贩毒案,由于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一、二审法院对四人均判处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依法从严惩处并加大执行力度。五年间,被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占全部涉案人数的96%。

      二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毒品案件质量。针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实际,全省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 “三项规程”,通过大力开展毒品案件刑事庭审示范庭活动,不断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工作,对于统一证据标准,保证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6月21日,在省法院审判庭又公开审理了袭勇力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并且邀请了人大代表、公安缉毒干警、在校学生等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取得很好的示范效果。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审判中,对积极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五年间,判处缓刑、管制、拘役的被告人共2171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总数的25.8%,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得到充分贯彻。

      四是发挥审判资源优势,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多年来,省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坚持打防结合,注重加强与禁毒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深化沟通协作,在禁毒法制建设、信息交流、业务沟通等多个方面均建立了长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广泛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省禁毒委员会部署开展的“百城禁毒会战”、“百日禁毒会战”,联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对及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形成打击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开展禁毒普法宣传,筑牢自觉抵制毒品防线。在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全省法院主动承但禁毒普法的社会责任,省法院连续六年通过“6.26”国际禁毒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日常的刑事审判工作,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禁毒普法教育。今年,按照省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了禁毒普法宣传力度,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省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结合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厂企、进场所、进农村“六走进”普法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禁毒普法活动,不断扩大禁毒普法宣传的覆盖面,推动形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6月18日,省法院法官走进吉林大学南湖校区,与吉林大学共同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主题普法宣传活动。6月23日,省法院在南湖公园组织开展禁毒普法宣传,向社会公众进行宣讲,发放禁毒宣传资料6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六是深化调研指导,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为深入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省法院结合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毒品案件量刑规范化和统一毒品案件裁判标准,切实解决类案同判和法律适用问题。连续多年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开展毒品犯罪审判实务培训、组织交流研讨,建立了常态化的业务学习、培训机制。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进一步加大对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从严把握毒品犯罪的缓刑、减刑和罪犯假释适用条件,努力提高刑罚的执行效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功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关口前移,运用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资源,不断加大禁毒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和指导力度,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为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作出积极的努力。

      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尚某某、金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尚某某在南方某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2900余克,将其中20000克邮寄给被告人金某某,由金某某进行贩卖。尚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贩毒行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严惩,虽有重大立功及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金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曾受过刑事处罚。二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社会启示

      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国家一贯坚持的禁毒工作方针,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为避免使某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检举其“下家”“马仔”,通过立功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对于落网的大毒枭要坚持依法严惩。

      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毒品已经大量流入社会无法予以追缴,对社会秩序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依法均应判处死刑。虽然本案尚某某有立功情节,但其曾因贩卖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构成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为体现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最终不予从宽处罚。

      案例二: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吸毒后驾驶越野车,持斧子将其同车的被害人黄某某砍伤,后继续驾车撞坏吕某某驾驶的轿车,当出勤民警上前了解情况时,又撞向出勤民警费某某、辛某某,二人躲闪并进入警车,孙某某又多次撞击警车,致警车撞到另一出租车,后逃离。逃离途中又追尾并连续撞击另一警车,车上民警朱某某见状下车,孙某某遂驾车追赶朱某某,将其撞倒并碾压其身体,民警李某某下车查看,孙某某又驾车对其撞击后逃离现场。朱某某因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死亡,其余四位民警不同程度的受伤,造成车辆的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 445元。次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斧子砍伤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随后驾车连续撞击多人和车辆,碾压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宽处罚。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社会启示

      近年来,因吸毒产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毒品具有刺激中枢神经,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吸毒过量会使人举动异常,暴力倾向严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完全不计后果,实施了一连串的暴力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系吸毒后的异常反应,但这不能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作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仍故意为之,放任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危害,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也提醒公众,当发现有人行为怪异,语无伦次,可能因吸毒产生幻觉并有暴力倾向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警,以免受到意外伤害。

      案例三:孙某某吸毒后伤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持刀将来家中的朋友王某某砍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孙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王某某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后产生幻觉,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孙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社会启示

    本案也是一起因吸毒引发犯罪的典型案例。对孙某某从轻处罚,并非考虑其因吸毒所致行为异常,主要出于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孙某某从轻处罚。

      案例四: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长期吸毒,2017年3月至6月间,多次容留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社会启示

      在实践中,会出现毒友间为共同享乐,相互容留吸毒,有的为自己免费吸食而容留他人吸毒,有的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他人吸毒。根据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可能会构成犯罪。所以劝诫每个人,一定要远离毒品,更不能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和服务,否则将害人害己。

      案例五:冷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冷某某为贩卖毒品,指使被告人金某某联系买家,次日,金某某联系了购毒者崔某某。9月23日,冷某某携带3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到延吉市,并告知金某某,金某某遂联系崔某某,让其准备毒资。崔某某通过手机转款给金某某5 000元人民币,金某某随后联系冷某某,约定购买9.5克冰毒,二人在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冷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社会启示

      本案是一起居间贩毒案件,金某某明知冷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金某某系吸毒人员,为满足吸毒所需资金,由此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零包贩卖毒品已成为这些以贩养吸犯罪分子的惯常交易形式,这种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但是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对此,将不断加大对零包毒品贩卖的打击力度,以期彻底铲除这颗毒瘤。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