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重新制定湿地保护条例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21.08.2015  10:23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共7章53条,主要规范了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采取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规范湿地利用内容、强化监督管理等内容。

  在制度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维持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建立名录管理制度。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期开展的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建立分级保护制度。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条例(草案)》规定,保护湿地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湿地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符合保护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湿地内禁止开垦、挖沟、筑坝、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开矿、挖砂、取土,砍伐林木、采挖泥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等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了先河。(实习生  迟亦达  记者  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