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斯特游泳馆不予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长春市消协:预付费消费缺少信誉做保证

31.08.2019  08:12

  2019年7月16日至8月2日,在短短的半个月中,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先后接到4位消费者投诉绿园区力斯特游泳馆关于不予退还预付款的投诉。4宗投诉中消费者集中反映是该店不预退还先期交付预付款。在消协履行调查与调解中,该游泳馆主要负责人一直未出面,来到消费者协会接受调查调解的自称是该游泳馆的经理,但决定不了给消费者退已交付预付款问题,称得回去向老板汇报才能告知结果。在消协工作人员等待中,得到答复是“已经问过老板了,就是不能退款”。

   4宗投诉案情简介:

   案例 一、因游泳馆促销交了预付款 想要退款却难已索回

  2019年7月16日,长春市消协接到徐女士投诉称,通过该游泳馆发出的宣传单得知游泳馆招收儿童游泳训练班的信息,因店方在打折促销,但又考虑孩子腿上有伤,便到店面询问先交钱等孩子腿伤好了后在来学习是否可以?店方回答没问题,家长便通过微信向该游泳馆收款人员转账1510元给孩子报了游泳学习班,但此期间,孩子又再次受伤,无法到游泳班学习,便向店方要求退款,商家却以消费者在合同上签字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当即否认说:连合同什么样都没看过,何来的签字。经长春市消协调查,商家承认合同签字是收款人员代签,但并没有通知消费者或得到消费者同意,但游泳馆不管是什么原因拒绝退款,理由是老板不同意。

   案例二、游泳后就会导致气管炎发作 想退回剩余预付款遭拒

  2019年7月24日,消费者陈先生到长春市消协投诉称,2019年3月在绿园区力斯特游泳馆交付了二仟元办理了游泳年卡,这期间共到该游泳馆游了10次,但每次游泳后,不知啥原因都会导致气管炎发作,病好后如果再游泳,病还会再犯,医生建议不要再从事游泳活动,随即陈先生要求退回剩余预付款而遭到拒绝。经长春市消协调查,消费者有医院所开的病例及医生诊断,投诉情况属实。在调解中,店方经理称是年卡无法计算金额,消协工作人员提议可协商处理退款金额,但店方经理请示“老板”拒绝退款。

   案例三、单次消费“不准” 只有办理预付卡才允许消费

  2019年7月30日,长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2019年7月29日来到绿园区力斯特游泳馆想带其6岁的孙女进行单次付费的游泳体验,但是遭到拒绝。消费者王女士说你们单次是180,我花200还不行吗?商家回答不行,只能办卡。王女士出于对外孙女的疼爱,无奈变花费1800元办了预付卡进行学习,但孩子进入水中后,感觉太凉不适应(因孩子长期生活在深圳,暑假回长春姥姥家),王女士便要求退款遭到拒绝。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同力斯特游泳馆协商王女士退款事宜,给出的答复是不能退款。

   案例四、小孩听不懂,也要继续学,否则不退款

  2019年8月2日,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其孙女4岁3个月,7月12日王女士询问绿园区力斯特游泳馆工作人员按孩子这个年龄能否听懂教练所教游泳技能,该店服务人员告知消费者王女士说没问题。消费者王女士便交了3250元办理会员卡,但经过一次学习后,发现孩子无法听懂基本知识,也无法完成憋气等基础训练,王女士便要求游泳馆退款,商家以只能换教练,或者换成别的消费卡为由拒绝退款。

   4宗案情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上述4宗案件中,经营者假借消费者的名义签订合同、为了经济利益,不管消费者的自身情况及让消费者办理预付卡,限定消费者消费方式等行为,都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消协看法:

  近年来,随着消费市场发展,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社会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由于预付式消费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当消费者把预付款交到商家那时起,这种消费无疑就放大了消费者的风险。仅18个月来,长春市各级消协就受理预付卡类消费投诉1682件,群体投诉8件,大多发生在生活服务行业,如,健身、美容美发、餐饮、培训、洗染洗车、摄影、月子中心、装修服务等,这些投诉中,大都因商家跑路、地址变迁、不按承诺(合同)提供服务、服务质量差、霸王条款限至消费者权利等引发纠纷,这些消费者在投诉中都会说“太不讲信誉了”。

  可以说,预付费式消费是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保证,凡是开展这一业务的商家,商业信用十分重要。但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个人难已识别一个商家信用究竟如何。特别是目前规范预付费消费未有统一法律,没有结合预付费消费的特点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缺乏力度。由于缺乏规范,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能凭消费者建立在自我把握和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消费者自身是难已能够把握在以办理预付费消费过程中不受权益伤害。从每年所受理多预付费投诉中我们感到,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才能使消费者在此类消费中无优虑。

  针对消费者4宗对绿园区力斯特游泳馆投诉案例,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消费中能敲响警钟,对于失信不守信,不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在预付费消费中要千万谨慎再谨慎。

  长春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消费时,应注意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在付费前应注意及时与经营者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消费者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审查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对模糊用语应要求经营者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对商家承诺内容应写入合同中,同时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

  来源:长春市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