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68岁老人在欧亚广场地下赛奥水乐岛陪孙女学游泳 不慎摔伤胳膊 8000多元医药费迟迟未得到赔付

25.09.2017  21:44

长春晚报记者 康重华

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市民蒋女士经历了一次手术,手术后本应该好好休息的她,却不能休息好,因为要一次次往返于游泳馆与家之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25日,记者同蒋女士一起来到了她受伤的地方,位于白菊路上欧亚广场地下的赛奥水乐岛。

陪孩子游泳 摔伤胳膊

原来,蒋女士今年68岁,是在一家名为赛奥水乐岛的游泳馆受了伤。蒋女士告诉记者,她受伤的时候正值学生暑假,她10岁的小孙女在赛奥水乐岛报了一个学游泳的兴趣班。“孩子平时都是我带着,7月29日那天我就带着我孙女照常来这个游泳馆上课。”蒋女士说,孙女报名的这个课程,总时间是10天,当时孩子已经学了8天,每次都是她陪孩子上课。

出事当天,她的小孙女结束课程从水中出来,她就拉着她小孙女想从泳池区走出来换衣服,不想在经过一处三阶台阶时滑倒了。“从游泳区出来,地上有水,我走的地方正好没有防滑垫,就从台阶上滑下去了。”蒋女士说,连滑了三个台阶后她倒在了地上,结果发现她的右手手臂处非常疼。

“当时地上都留下了我的血,我的右胳膊大臂和小臂之间的连接处出了很多血。”蒋女士说,看到她流血了,管理员让她找吧台处理一下。

住院做手术 住了14天

在吧台,工作人员查看了蒋女士的伤势后说处理不了。“当时游泳馆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我右胳膊大臂和小臂之间的一根筋断了一部分,只剩下小部分连接着。”蒋女士说,就这样她在工作人员的陪护下来到了市医院。

结果到市医院后,市医院表示蒋女士需要手术,但是市医院做不了,于是蒋女士又再次来到长春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当天20时左右我在这家医院做了手术,手术大概用了一个多小时。”蒋女士说,在这期间游泳馆的邢经理一直在陪着她,手术费花了8000多元,都是蒋女士的家人所垫付。

“之后我住了14天医院,将近半个月的时间后,我才回了家。”蒋女士说,一周后医院通知她取病历,这时候她联系了邢经理,邢经理让她将医院的手续都拿到了游泳馆。并告诉她要开始联系保险进行报销,钱下来就把她垫付的费用还给她。

材料都交了 一直没赔

“后来,应邢经理的要求,我跟着他到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当我的面说因为没有及时报案,所以赔付有困难。”蒋女士说,保险公司表示,应该在蒋女士住院期间就开始着手报销事情。

蒋女士不懂情况,就询问邢经理,邢经理告诉她,会将这个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尽快进行处理。“可8月末还没有消息,我有些着急,所以一遍遍往游泳馆跑,但是每一次结果都很失望。”蒋女士说,工作人员每次都告诉她让她回家等消息,但是迟迟消息都不来,材料都交了钱也一直没赔。

“大概几天前,我又来问报销的事情,没有工作人员能说明白,然后我居然得知一个消息,那就是邢经理不在这工作了。”蒋女士说,工作人员说邢经理请假了。找不到邢经理,蒋女士感觉有些生气,同时更担心手术费无法赔付。

正在处理中 尽快赔付

采访当日,记者同蒋女士一起来到赛奥水乐岛,蒋女士将游泳馆内摔倒的位置指给记者,记者看到,蒋女士摔倒的位置位于游泳池的过道陪护区,陪护区有三阶台阶,确实有部分台阶的位置没有铺设防滑垫。对此,一位赛奥郑总监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蒋女士提出的问题,郑总监表示,之所以在蒋女士摔倒的部分没有铺设防滑垫,是因为如果百分百铺设防滑垫,不利于游泳馆的清洗,但这个位置他会进行处理。对于蒋女士手术费的问题,他属于代班还不太了解情况,但是像蒋女士的情况,赛奥一定会负责。

随后经过联系,郑总监说,目前此事分两个步骤,第一个是保险方面要进行赔付,第二个就是保险方面无法赔付的部分,他们会汇报给公司,通过公司的审批手续给蒋女士报销,他们会积极处理此事,尽快赔付手术费给蒋女士。

应尽快赔付 否则违法

对于此事,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如未对湿滑地面进行及时清理或对可能滑倒的风险未进行明显的提示,致老人摔倒,可视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游泳馆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情发生时未报警,律师建议老人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出警备案,以确定老人受伤的确是在游泳馆摔伤所致。此外,鉴于老人的医疗费发票等有证据已交给游泳馆,律师建议现由游泳馆向老人出具收据,列明证据名称、证据的形成时间及发生金额。如游泳馆在取得证据后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老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