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理规范税收 严禁对企业优惠或零价出让土地

11.02.2015  09:52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市)政府和省级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实行上下联动,同步清理规范本地区和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到不留死角。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相关文件的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各地、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超越权限自定收费或基金项目;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缓征或即征即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专项清理自查工作,认真排查本地区(含所属各类开发区和乡镇)、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项文件载体,特别是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其中,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由省政府报财政部,财政部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