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商超购物被侵权 商场是第一责任人

06.08.2015  07:49

在商场买家具,结果代理商不见了。到商场买的夹克,不到一个月就退色了。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买产品,也会遭遇各种侵权事件,部分商场甚至会将责任推向产品售后或者是品牌商家,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对此, 长春 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商场作为第一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木楼梯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见了

消协:商场作为承租方应予赔偿

2011年张先生在某商城花47000元购买一部由沈阳产的莱恩牌实木楼梯,在安装使用二年后,消费者发现楼梯的二至三楼部分已经向一侧斜了。消费者因在外地想找当地维修楼梯的技术工人结果找不到,于是到该商城找代理商,结果找不到了。后投诉到消协,虽经消协多方努力,但始终因找不到厂方且代理商说他已不干了楼梯得不到维修,而且经过多方查证在沈阳并未找到厂方。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城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它具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租赁柜台或购买商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出租期满后也仍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销售者虽然不干了,但仍然应该赔偿,同时太阳城作为出租者也应该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不应该危机消费者生命,但本案中的楼梯已经威胁到生命了,所以应当予以赔偿。商城应当帮助消费者进行维修,或是找到厂商、代理商,再进行维修。”

夹克穿一个月退色商家拒赔

消协:商场有义务追责

彭女士于2015年4月24日 在长春一家商场ZEEP(吉普)专卖店购买了一件绿色夹克衫。价格大约2340元左右,穿了不到一个月,发现一侧肩膀严重脱色,从绿色渐变成暗红,门襟拉锁两侧扎线部位也有发红迹象。鉴于此情况与商家联系给个说法。但JEEP(吉普)上海总部给予鉴定结论:是由于汗渍导致,属人为造成的,不予负责。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在接到投诉后,消协在调查中发现商家的答复有两方面问题。一是用布料检验报告代替服装检验报告。另外再次提供的服装检验报告时间与消费者购买的服装时间不一致。两份报告都不符合举证标准。二是商家在销售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吉林 常春律师事务所丛培莲律师认为,商家出具的鉴定结果是不成立的,“因为商家给出的质检报告对象是面料而非成衣,面料也不是消费者所购买出现褪色商品的同批次面料,二者是没有关联性的。且正规的质检报告,应当同时附有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而此检验报告中并没有这方面内容,所以这个报告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格商品。”

长春41家商场签定第一责任书

钟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到正规商场购物,看中的是商场的信誉,商场给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就是第一责任人,当某一个品牌不想担责任时,谁应该承担责任,谁开具发票,谁就是第一责任,要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活动主体是经营活动中第一责任人, 对经营企业来说,不仅仅是监管等部门或消费维权中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钟萍表示。

为了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召集长春市41家大型商超的负责人,签定了《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书》,承诺保证商品必须具有经检验合格证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决不能上柜出售。保证所经营的商品,特别是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梁。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依法进行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消费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对消费者的投诉要积极、认真、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无理拒绝,故意拖延,搪塞。

新文化报 (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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