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汽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05.03.2015  10:29

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汽车维权案例,希望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去年11月份,本报连续曝光吉林省信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车辆合格证等,目前该公司现已处于停滞状态,部分账号已由法院冻结。

案例1

信邦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4年四季度至2015年1月初,消协部门接到多起关于吉林省信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消费投诉,具体侵害消费者权益体现为:

1.消费者不能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取得车辆合格证,使消费者无法办理落籍、保险等相关手续。

2.该公司在收取消费者购车定金或全款的情况下,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商品车辆,还不及时退还定金或全款,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拖延。

经调查,涉及侵害50余名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该公司已处于停滞状态,部分账号已由法院冻结。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拒绝购买,并进行举报。对不能及时退还定金和全款的问题,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维权。该事件消费者可以直接到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

购买改装汽车发生自燃

刘女士于2012年12月20日在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店方称该车装置了电座椅加热,加收8000元,2014年1月10日,刘女士驾车正常在市内行驶时,车发生自燃事件。4S店怀疑是电座椅加热的线路引起的自燃,但厂家不给出具报告,并表示因过了10天保质期,只负责免费修车。

【案例评析】本案中存在如下问题:1.生产厂家不具权威鉴定资质。2.加热座椅如是4S店私改,4S店担全责。3.如加热垫出厂属合格产品,应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案例3

承诺的惠民未兑现

消费者于2014年11月购买某品牌汽车,双方协商价是78000元。商家称国家对小排量汽车有惠民政策,每辆车可优惠3000元,需要消费者先交纳3000元等到行车证下来后再返还,并开具共计81000元的发票。但是当消费者拿着行车证去商家,商家却只给了消费者3000元钱,并非国家优惠款,认为商家欺骗。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20条、45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4

维修配件被修理工偷卖

消费者所购汽车出现事故,按照保险规定到指定4S店维修,取车时发现很多应更换的零部件都没有更换。经消协调查,是修理工私自将配件出卖。4S店答应给吴先生一定补偿以及重新免费修车,但消费者不同意。

【案例评析】《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5

经销商约定交车时反悔

盖女士于2014年11月在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1万元定金购车,该公司承诺2个月内到车,但一个月后,该公司表示因有其他消费者加价购车,故盖女士的车现不能给付,可返还定金。盖女士要求按照约定付汽车。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107、108、115条相关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6

保证金咋变成代收款了?

李先生于2014年12月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购车合同,并交了汽车首付款和1600元的保证金,后李先生要求返还保证金时,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表示保证金是代收款拒还。李先生认为事先并没有告知,收取不合理。 

【案例评析】消费者交付的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案例7

随车工具不适用4S店应负责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2013年3月在汽车4S店购买的某品牌汽车,2014年7月车在公路行驶时出现爆胎,更换轮胎时发现,提供给的随车工具不适用,如正常情况换轮胎,补胎费30元,因叫救援车多花200元。要求4S店赔偿损失遭拒。

【案例评析】该投诉过错方为4S店,根据《消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8

4S店撤销维修成本增高

2014年6月16日,四川省南充市梁先生打来电话投诉,称其在2014年1月14日在南充市购买一台奔腾轿车,4月发现轿车空调系统出现问题(不制冷),联系客服发现南充市已没有4S店。最近的4S店在成都市(248公里)和达州市(236公里),维修和保养成本高。

【案例评析】由于一汽在原销售地区撤销4S店,无法提供售后服务,按照《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9

购买汽车被保险

金女士2012年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车,当时告知金女士需指定保险公司保险。金女士同意第一年在指定保险公司保险。但第二年因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高,金女士选择了其它保险公司。该公司以金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返还1000元保证金。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第3条、52条,《消法》第26条规定内容。该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利用消费者急迫购车心理提出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迫使消费者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或者部分条款应视为无效,1000元的保证金应返还消费者。

案例10

浸水二手车当好车卖

沈阳市冯先生2014年3月18日投诉称,在长春市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保时捷轿车,通过维修保养发现有水淹迹象,要求全款退车,但遭拒绝。经消协调查,该车系外地拍卖流入长春的水淹车辆。经协调返还消费者52万元钱。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记者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