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0.04.2015  10:07

销售商品时,宣称不含化学物质,结果使用后却产生过敏反应,商家的这种欺诈行为会受到加倍处罚。4月29日,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2015年一季度,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4759件,其中投诉1024件,解决1020件,投诉解决率99.6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6.68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9件,加倍赔偿金额1.09万元。

 

欺诈消费者将受到严惩

 

根据省消协接到的投诉显示,2015年一季度,保健品、护肤、美容美发用品投诉量突增,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91.18%,成为本季度投诉热点、难点。

 

此外,烟酒饮料类商品问题成消费维权热点。2015年3月9日,四平市消费者李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品牌饮料,打开饮用时,发现瓶底有异物。李女士拿着剩下的饮料找到生产厂家,经认定该饮料确系厂家生产的商品,但饮料已经开封,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何时进入到瓶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

 

针对投诉问题,省消协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烟酒饮料商店的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对提供生活服务的营业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危及消费者的安全隐患。

 

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此外,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对于没有实物的远程购物,要科学理性对待商品的广告宣传,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勇敢维权,注意保留购买发票、单据,以便维权之需;在购买烟酒饮料类商品时,不要贪图便宜,尽量选择正规销售点,选择包装完好、无破损、无起鼓的商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一些商品的质量与存储时间、存储条件密切相关,建议消费者食用前仔细观察食品性状,发现异常及时停用;在经营场所消费时要注意周边的环境,防止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