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 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8379件

19.07.2016  20:43

   城市晚报讯 日前,记者从吉林省消协获悉,2016年上半年(2016年1月1日—6月20日),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8379件,其中投诉2636件,解决1987件,投诉解决率75.3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9.09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1件,加倍赔偿金额2.6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0.6万人次。

   交通工具类

  投诉同比上升151.43%

  【数据】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消协组织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176件,同比上升151.43%。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交通工具质量不过关,“带病带伤”进行销售,如“二次喷漆”车辆仍有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达标,“三包”期内付费维修,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不履行换新责任;三是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一些电动车经销商在销售时将超标的产品宣传为非机动车,直到消费者被交警处罚才发现受到误导消费。

  【案例】2016年4月20日,吉林省洮南市消费者李先生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其于2015年10月15日在洮南市某电动车专卖店买了一台四轮电动车,三包期为一年。在购买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多次出现故障,且自付了更换零部件的120元费用。在经历多次付费维修后,消费者要求换货或退货,遭到经营者拒绝。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确认事实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一致。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和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之规定,最终,经营者在没有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产品的情况下为消费者退了货,返还购车款9800元。

  【消协声音】目前大街小巷电动四轮车逐渐增多,但市场却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大多数四轮电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国对非机动车有明确的标准规定:时速在20/h以内,且自重不得大于40kg。市场上的电动四轮车通常具备4轮4门双排座,车灯、雨刮、方向盘、档杆、刹车等一应俱全,看上去和QQ小轿车几乎一样,只是没有排气管。这些车大多是企业违规生产,从未获得过国家生产主管部门的产品认可。二是在法律上四轮电动车暂未明确定位为机动车。三是出行保障不到位。在道路上出现意外,由于无牌无证无保险,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后也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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