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协:消费者购买农资用品要做到“三看一保管”

08.03.2016  20:21

中国吉林网3月8日讯 (记者 初阳)临近春耕时节,广大农民朋友又要开始忙碌的春耕,春耕之初的准备工作或许会直接影响着农民一年忙碌的收成,购买农资用品不容忽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为大家提供了两个消费案例,并为大家提供了消费提醒,大家在购买农资用品时应 做到“三看一保管”。

农机产品无证书 频出故障隐患多

黑龙江省五常市民意乡黎明村村民张某,于2014年1月在农安县榛柴乡某农机具制造厂购买一台玉米脱粒机,售价为叁万元整。在试机过程中,张某发现脱粒机脱粒不净、脱粒后四处散落、操作中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向厂家提出后,经反复调试故障不能排除,多次与厂家协商,要求退货未果。2015年2月28日投诉到省消协。

省消协工作人员对此投诉进行调查。现场对脱粒机进行查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厂家没有给消费者张某出具任何消费凭证;二是脱粒机整机无合格证、无使用说明书;三是脱粒机主体结构由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拼装在经自行焊接改装的机体钢架上,外观做工粗糙,现已不能正常使用。同时,调查人员对该农机具制造厂经营资质情况进行调查。负责人未出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农用机械的审批手续。调查人员向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工作人员咨询明确:脱粒机为特殊农用生产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到质监部门办理生产许可才能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省消协认为,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许可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厂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省消协、农安县消协联合调解,该厂负责人退还购机款26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张某购买玉米脱粒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在人身权、财产权遭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本案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其生产的脱粒机整机无合格证、无使用说明书且无法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的生产许可等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劣质种子种植减产 无合格证明害农非浅

2015年10月26日,白山市江源区消协接到江源区四平村11户农民的群体投诉。诉称:农户在白山市江源区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百分之三十左右,经济损失严重,遂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经销商认为玉米种子的收成受基温、水分、种植方法等多种因素影响,玉米种子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且因农民玉米已经收割,无法准确评估受损情况,因此拒绝赔偿,农民无奈只能到江源区消协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江源区消协工作人员先后到11户受害农民家、经销商处及白山市农业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一是农民购买种子后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种植,并科学管理施肥。在种植过程中并未受到基温、水分、极端天气等因素严重影响;二是该经销商认为种子没有质量问题,却不能提供种子质量合格相关证据,而种子生产商吉林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事态度消极,一直没有做出回复;三是虽然农户投诉时玉米早已收割,但对于农户的损失,农业专家仍然可以根据农业知识及多年经验进行评估。经消协多次调解,由种子经销商按照每户每亩100元标准赔偿农民,并报销农民代表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500元。11户农民共计获得赔偿145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购买种子的农民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享有消费者一切权力。同时,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本案中,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农资用品要做到“三看一保管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用品要做到“三看一保管”。

一看农资销售单位的手续。如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农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以及(农药、肥料)登记证等合法审批证明,不要购买借“科技下乡宣传”的名义进行走街串巷兜售的农资产品。

二看农资标签。标签是农资的身份证明,不论哪种农资产品都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及产品质量指标和生产日期或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不要购买没有标签、标签残缺不清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农资产品。

三看产品使用说明。看清农资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使用方法。不要道听途说、盲目购买,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应及时向农资生产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咨询。

四是保管购买证据。购买农资时一定要索要票据,票据要注明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及时间等内容,并妥善保存好票据、产品包装及标签等物证,以备产生纠纷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