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

31.07.2015  16:14
  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和10个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专项活动

  7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高法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通报有关情况。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难仍然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吉林省高法高度重视,省高法执行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省三级法院行动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全省各地法院加大与公检两家的沟通配合力度,积极探索内外联动机制建设,效果十分显著。

  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自行拘留被执行人972案/973人。以涉嫌拒执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共移送157案/162人,实际判处21案/21人。其中以涉嫌拒执罪移送98案/99人,实际判处14案/14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5案/5人,实际判处1案/1人;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53案/57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957案/958人,公安机关实际协助查控109案/109人。

  解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违法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中,涉及抗拒执行的罪名有三个,均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别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以上规定为打击抗拒执行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构成本罪的主体不仅是被执行人本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应给予刑罚惩处。

  打击抗拒执行等犯罪典型案例:

  这10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李殿军妨害公务案;王禹俊妨碍公务案;母洪良拒不执行判决案;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案;王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错红艳非法变卖已被法院查封财产案;石延成非法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案;于开国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案;马淑珍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拘留案;案外人吴启亮、卜宪海、卜照峰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拘留案。构成犯罪的8件,因妨害执行公务行为被拘留2件。

  妨害公务罪案例:

  张某与李殿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法院于2012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李殿军给付张某2004年至2011年期间,750平方米土地承包金4500元。他未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法院依法向他下发相关法律文书,他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实施拘留。

  2014年8月6日,执行法官到他家执行,他很配合地上车后,称要下车和老婆说几句话,执行法官防止他借机逃跑,也跟随进屋。他抄起炕上一把刀,转身向执行法官扑去,法官急忙退出,其间倒地,手里的取证仪摔了出去。执行人员让其把刀放下,李某不但未放下刀,并抢走取证仪,拿刀向执行法官划去,因法官躲闪及时才幸免,随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鉴于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农安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移送农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殿军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2012年11月4日,王仁华与前妻宋某所生之子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赔偿金人民币77万元,该款被王仁华独占,拒不给付宋某应得份额,宋某起诉至磐石市法院,要求王仁华返还自己应得份额。法院判决:王仁华返还宋某应得份额。判决生效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2013年6月18日,法院先后两次将其司法拘留,同时,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此间,经法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磐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其有悔罪表现,交社区矫正考察、落实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因石延成拖欠欠款,桦甸市法院判决:石延成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2010年7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石延成在执行立案前,在明知其营运客车车籍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将这辆客车及线路经营权以人民币70.5万元的价格出售,得首付款38万元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员多次督促其交纳执行款,并责令其限期追回保全客车,但石延成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桦甸市法院研究决定,石延成的行为已嫌涉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桦甸市法院审理认为,石延成非法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以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判处石延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新文化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