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与省总工会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机制

25.04.2017  21:06
  4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同签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劳动者权益保护向纵深发展。

  该《意见》旨在大力推进矛盾多元化解工作,建立法院与工会之间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不仅将大量案件通过诉讼外解纷机制予以分流化解,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更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好经济成本,能够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全社会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好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规定,建立诉调对接服务平台。在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和职工法律援助窗口,由工会派员入驻,与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人民法院评估适宜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委派给工会备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工会律师等进行调解。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调解人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派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相关规定妥善办理。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立案。

  二是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工会备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工会律师进行调解,也可邀请工会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恢复审理。

  三是探索建立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各级法院与工会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发挥科技支撑改革作用,充分利用吉林电子法院平台,积极开展在线调解,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智能化解决。

  四是建立矛盾预警化解联动机制。各级法院与工会对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要做好事先研判和预防,对敏感、群体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事件做到预警联动。重大及特大群体性劳动纠纷情况及时相互通报。

  五是推进信息深度融合共享机制。法院与工会在起草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等规范性文件时应相互征求意见和建议,定期交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职工队伍基本情况。

  六是完善调解能力培训机制。各级法院根据工会选派的调解员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对调解员进行经常性、专业化培训,并邀请调解员旁听相关案件的审理,提高其化解矛盾的能力及水平。工会通过邀请专业法官授课等方式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培训,提升工会干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七是建立困难职工联合救助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困难职工,工会应提供即时法律援助服务;各级法院要开辟困难职工绿色通道,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救助,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随着《意见》的深入实施,吉林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将更加完善,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吉林建设,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