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经准许网络直播庭审法院可强制删除

05.02.2015  07:06

2月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部共计23章、552条、5万余字的《法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法释》分别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公开、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等多方面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重新规定。

 

根据《法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释》同时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焦点1 界定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法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王亚新称,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对比较隐私,又可能遭到篡改,所以一般都采用慎用的方式来作为证据。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证据应逐步吸纳到司法证据中来。

 

王亚新认为,对于博客、微博客等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很可能有第三方证人会看到,所以在取证时相对容易,而像短信、电子邮件等隐私类证据,还应注意是否篡改的问题。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借助公证等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

 

焦点2 未经许可录像可强制删除

 

法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