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食安法不少内容滞后片面按价格裁定有失公平

10.12.2014  09:30

 “‘麻三少’麻花吃出异物”续

昨日,本报报道了《“麻三少”麻花吃出金属异物两块钱一包罚它十倍又如何? 》引起不少市民的共鸣。不少长春市民纷纷加入微信公众平台“长春教育”进行讨论,认为这一惩罚性赔偿不疼不痒,不足以震慑企业。

议论:违法成本太低

对于“麻三少”麻花吃出金属异物一事,昨日,不少网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网友心怡发来微信表示,只给10倍赔偿,实在是有点少,“20多元对于企业来说,太微不足道了,别说一个企业,就是普通市民,谁又会把20块钱放在眼里呢?

网友思念认为,之所以一些企业经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处罚力度不够。如果出现一次问题就上黑名单,出现3次问题就退市,企业会严把食品安全关。

长春市民高先生说,现在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了,出现问题还可以继续生产、继续销售,所以企业才会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如果出现问题就把相关责任人罚得倾家荡产,我就不信谁还敢随随便便就违法!

尴尬:没有震慑力的赔偿

事实上,市民的看法并不是没有道理。

长春市民孙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食品部工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他总是拿出《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来为消费者埋单,然后再跟企业沟通。

由于有这个法律的支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的投诉都会得到妥善处理,但我也认为这个成本不是很高。这边出问题,那边我跟企业沟通一下,也就解决了。10倍赔偿款也能很快到账。”孙先生坦言,此时即使有媒体介入,将问题企业曝光,但负面影响也只是一时的,并不会对企业的销售造成太大影响。

业内:食安法不少内容滞后

长春一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事实上,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里有不少条款内容已经滞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某些方面的确起不到震慑企业的作用,违法成本低也让企业成了‘惯犯’。但在行政处罚方面还是很有震慑力的。”该法律界人士说。

该法律界人士也对十倍赔偿进行了解释,在惩罚性标准方面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该法律界人士说,然而,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

探讨:十倍赔偿放纵了谁

该法律界人士还表示,“十倍”具体数额的确定缺少有力的根据。

“十倍的基准是价款,那么,价格高的食品生厂商往往更加重视质量,而价格低廉的食品往往不会予以重视,因为后者的违法成本低嘛。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不合格食品,一律给予十倍的赔偿,不论企业的资金、规模,也不考虑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性质和程度。

这样的规定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却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他说,如有人吃了1元的食品腹泻不止,而有人买了一盒千元的未开封就发现过期的食品,前者只能求偿10元,后者却可求偿万元,“这是不是显失公平?”采访中,不少长春市民和网友表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于违法企业的惩罚标准过低,希望未来在修订该法时,能够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违法企业进行严惩,使其不敢拿百姓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开玩笑。

记者 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