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二:购车纠纷 张某某诉YM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7.03.2020  21:44

一、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对消费者履行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对产品进行更换、改装,但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瑕疵的,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三倍赔偿,且亦应当适用于整体三倍的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张某某与YM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M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代购服务合同,并约定:张某某购买YM汽车公司销售的丰田牌普拉多型汽车,销售价加各项车辆落户费用合计449305元。车辆质量要符合厂家出厂标准和国家进口汽车标准。张某某交付YM汽车公司车款合计456315.72元后,该公司向张某某交付所购车辆,并签订成交客户轿车检验单。此后,王某某在使用中发现车辆在交付前,后车门及玻璃为后更换、改装,并非原厂车门、玻璃,且在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及交付车辆时,YM汽车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告知。

裁判结果:YM汽车公司返还张某某购车款414000元,并赔偿各项车辆落户费用合计456315.10元;3倍赔偿张某某损失1242000元;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给YM汽车公司。

三、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原价购买了瑕疵产品,销售者即构成欺诈。但需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经销商要求签署车辆交接单时,一定要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后才签字,否则车辆明显瑕疵可能不会获得赔偿。

2.对于改装、更换配件等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辨识的瑕疵,即便签署了验车交接单,只要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销售商未明确告知,或者有相关鉴定结论、报告,就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3.及时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根据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消费者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有在瑕疵的举证责任。超过六个月的,消费者就要证明瑕疵的出现不是因为自己使用的原因造成的。这里六个月是个重要时间节点。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