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点评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03.12.2016  19:35
消费者不买保险、汽车装饰 经销商单方终止合同属无效条款 - 新浪吉林
来源: n.sinaimg.cn
消费者不买保险、汽车装饰 经销商单方终止合同属无效条款

  今年4月,吉林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对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9月份,搜集了10条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组织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评审。2日,省工商局发布典型案例,并选择了较具有典型性的4条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予以点评。

   案例一:消费者不买保险、汽车装饰 经销商单方终止合同

  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1、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该车商业险包含的相关指定险种,否则乙方(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买方)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2、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汽车装饰精品,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定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消费者签订协议交付定金后经多方了解,认为此两项条款不合理,遂向工商机关投诉。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该合同约定,若王先生不购买该公司保险或汽车装饰精品,汽车公司则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这明显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所以该合同下有关汽车公司可不通知消费者即终止合同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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