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新政:民族成份一经确认 一般不得更改

12.04.2016  08:40

        市民委日前传出消息: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除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18周岁至20周岁期间可变更一次以外,一般不得变更。市民委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较之前的政策相比,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管理办法有所收紧。

  松花江网讯 市民委日前传出消息: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除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18周岁至20周岁期间可变更一次以外,一般不得变更。市民委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较之前的政策相比,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管理办法有所收紧。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2015年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民委与吉林市公安局在办法施行后制定了我市具体办理程序。

  据了解,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该负责人介绍,除下列情况以外,民族成份不得更改:1.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2.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办法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此外,办法还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该负责人介绍,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的,需要按照这些步骤来办理。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吉林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本人及其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生父母、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全市变更民族成份工作由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并报请市民委复核审批。市民委审核符合变更民族成份条件的,由申请人持吉林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江城晚报记者/赵悦彤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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