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大亮点凸显

16.06.2016  20:30
      6月12号起,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大修,距上次修订已有8年时间。据悉,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污染状况的逐渐严重,尽管在该文件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但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在2015年,全国人大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这次修订草案全面衔接新的环保法,提炼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水十条”中的内容,同时还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经验,总共九章143条。

  

   此次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秉承坚持继承、坚持创新、坚持协调、坚持落地的原则,对现行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主要有几方面的修改:一是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新增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比如,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检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在农药洗护用品等部分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的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等等。二是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简化行政审判并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完善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加强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统一了水环境检测的网络、数据共享、信息公开等规定。三是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修订稿将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加大了考核和追责力度。四是特别强调公众参与。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制定过程应当信息公开,征求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众听证会。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经营者,除涉及秘密事项外,应当在申请前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征求公众意见。

  

   从此次的修订草案中可看出5处亮点:  

      1、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不但继承了原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条款,还继承了近两年包括新《环境保护法》、《水十条》等在内的一系列优秀政策的亮点,比如效果导向、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等。 

  

   

  2、文件从新《环境保护法》、《水十条》中继承的,还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需要特别注意。征求意见稿第一百〇三至第一百〇五条明确提出注重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突发水环境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许可、处罚、收费等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

  

  3、此次文件中扩大了水环境管控的范围,增加了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对刺激农村水环境治理市场的迅速成长有重要意义。

  

  4、文件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特定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废水等系列污染物要素提出了明确的防控要求(文件第四章),并规定了工业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一系列措施计划,可以看到对工业排污企业的要求(监管)在进一步收紧。

  

  5、标准体系有了重大创新。据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技术经济评估和环境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自己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可选),改变了以往百受诟病的“一刀切”的管控模式。

  

  6、文件中有与近日发布的“土十条”类似的主旨:预防为主(文件17条、18条、19条)。这使得水污染防治工作能够更加妥当、务实,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环境监测的市场机会。 

  

   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公布在环保部网站上。公众如果对修订草案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6月30日之前按要求反馈。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