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通过《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4.11.2015  01:20

  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本省继《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三部省级地方气象行政法规,也是一部专门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条例》共三十二条,分别对管理职责、专项规划、保护对象、禁止行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台站迁站审批程序、监督检查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全面提高气象综合观测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