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报: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通过审议

18.02.2016  15:40

  日期 : 20151127

  期号 : 3797

  版号 : 01

  版名 : 要闻

  作者 : 葛春凤

  标题 :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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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葛春凤报道 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吉林省继《吉林省气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三部省级地方气象行政法规,也是201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之后颁布的第二部省级地方气象法规规章。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分别对管理职责、专项规划、禁止行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台站迁站审批程序、监督检查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结合吉林省气象台站实际,《条例》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和易受破坏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的保护标准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根据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以引起相关部门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视;无人值守气象设施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加以保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举报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