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六项机制办理涉企案件

30.03.2017  13:4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对员额内检察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是否讲求‘三个效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司法档案进行考核”要求,出台六项机制进一步规范办理涉企案件办理流程,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最大化。 

    一是实行涉企案件办理一体化机制。该院要求各业务部门成立涉企案件办理组、负责对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治安类、安全环保类、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办理,在定性准确、区分类别的同时,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办结。 

    二是实行涉企案件办理备案机制。涉企案件办理组在受理涉企案件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填报《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办理备案表》报检务管理部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是实行涉企案件优先办理,快速体现机制。该院要求各业务部门涉企案件办理组,优先受理涉企案件,案件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点击系统流程结束节点,以便该案件能够及时、准确的体现在承办人个人司法档案系统。 

    四是实行涉企案件办理“自评+考评”机制。办理涉企案件的承办人在登录个人司法档案系统时,应在“自评自报”栏注明所办案件为涉企案件,同时对办案流程、帮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等情况予以自我评报,所在部门审核人应对承办人的自评自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注明是否同意。 

    五是实行涉企案件办理效果“立体”表现机制。办理涉企案件的承办人在个人司法档案系统之“工作业绩”栏中单独列项填写所办涉企案件,运用文字说明、上传图片(附件)、短视频等形式、全方位体现如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六是实行涉企案件办理通报机制。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员额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数量、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相关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在全院范围通报;业务部门对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总结,向上级院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