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绩效评估工作

25.03.2015  17:01

 

 

  根据山东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管理的意见》“示范单位自命名之日起每满2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效应,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开展,近日,山东省民委下发通知,对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绩效评估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这次绩效评估的对象是2012年命名的44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单位,涉及全省17市39个县市区。

  评估采取“先自评、后复评”的办法,先由申报单位组织各示范单位按照《评价办法》开展自查自评,进行量化打分,撰写自评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绩效评价办公室对报送的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通过实地查看、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对示范单位进行实地复评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取消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