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 助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

07.01.2017  03:02
省法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助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为主题新闻发布会
  •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兵作新闻发布
  •   民商事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民商事审判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推进软环境建设、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吉林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我省“三个五”战略和“三大板块”建设,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在保障吉林振兴发展工作中取得了长足进展。

      1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助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兵向社会公布近年来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最广,案件量最大,在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商事审判工作,寇昉代院长多次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拓展依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新思路,找准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寇昉代院长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推进“诚信吉林”、“法治吉林”建设,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2月1日召开的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首次工作会议精神,将推进软环境建设摆到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突出的位置。

      一、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类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各类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商事案件618771件。

      二、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服务保障五大发展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念,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法院坚持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为推动“十三五”时期吉林新一轮发展振兴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与司法保障。

      1、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全省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推动形成有序规范、鼓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妥善审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加强对产权司法保护,每年在“4.26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近日,省法院制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依法保护产权的通知》。加强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了《破产管理人评审办法》和《执行不能转破产衔接制度》。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针对金融机构新近频繁出现的粮食质押风险问题开展专门调研,并制定了动产质押指导文件。

      2、服务和保障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协调发展具体要求,坚持诉内维权、诉外服务,妥善化解了长春旧城改造和“两横三纵”快速路工程、吉林吉珲高铁工程、四平东南生态新城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协助省政府妥善处理涉及省煤炭企业重组、厂办大集体改制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结涉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重点案件,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积极配合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3、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吉林中院成立了全省第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护基地称号。经批准省法院民三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全省三级法院建立了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省高院制定了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参与省政法委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吉林电子法院建设过程中,设立环境资源管理模块,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分析。为依法妥善审理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

      4、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国家战略《中国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规划纲要》全面实施,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全面启动,为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省法院报经最高法院批准,珲春市法院成为吉林省第一家被授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继吉林中院被最高院核准授权后,吉林省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资源版图将得到扩展,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建设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基础上,全省法院还坚持与东北亚博览局合作,积极参与东北亚博览会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等会务工作,为展会和参展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

      5、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省法院制定了《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三十个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要求试点法院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家事审判工作开展较好的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家事审判模式。全省各级法院全部组建家事审判专门合议庭,与相关部门联动共同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在省法院的倡导、组织、推进下,全省各级法院紧密结合各地具体实际,加大家事审判改革创新的步伐,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我省家事审判改革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

      三、做好服务企业大文章,强力推进吉林软环境建设

      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课题,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把对涉案企业提高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主要着力点,不断完善与强化涉企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审理好各类民事商事案件,规范司法行为,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持续改善。

      1、统一裁判尺度。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对民商事类型案件审判提出明确指导意见。集中开展了全省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大的15个类型案件专题培训,有效提升了全省法院民商事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各地法院在涉企系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审判,确保了裁判尺度的统一,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2、强化涉企服务措施。省法院先后组织开展了对全省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律风险专题培训讲座。各级法院对于困难企业提起诉讼的,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全省很多法院院领导、法官到企业走访调研,对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依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建立涉企大要案预警与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掌握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构建重大涉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吉林中院在审理涉及重点企业、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等诉讼案件中,开启“绿色诉讼通道”,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五优先”措施。以法律手段为政府、企业排忧解难。

      3、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在前期开展“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活动基础上,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题调研,几年来,走访民营企业7586次,建立企业联系点2429个,提出司法建议758条,与工商联共同召集民营企业家座谈会175次,各级法院制定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4、依法、适当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等积极措施,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对于失信违约当事人,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措施,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对于因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的企业,采取灵活执行方式,慎用强制措施,不随意查封、扣押生产工具、设备和生产急需的原材料,尽量采取“活封”措施,最大化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加大调解力度。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和为贵”理念,加大协调、调解、和解工作力度,追求民商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涉案主体的“双赢”和“多赢”。坚持调判结合,不机械办案,调解不成或案件没有调解可能的,及时下判,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平等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省法院今年调解一起土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热电公司赔偿房某因土地污染造成的损失260万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依法行使,有效维护了环境污染受害方的权益,同时也成功为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热电公司卸掉背在身上多年的“包袱”。

      6、多元化解,繁简分流。加强和各类调解组织、社团行业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与区工商分局、区消费者协会,签订了联合开展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协议,建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亚洲单体最大的商业零售业企业欧亚卖场,成立了消费维权纠纷联合调解室,现场调处消费维权纠纷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公开发行的国家刊物上专门介绍了诉调对接工作。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统筹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多方合力实现矛盾化解。推进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快捷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全省法院符合法定条件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了78.03%。

      民商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省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大发展,为吉林新一轮发展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民商事审判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通化某集团破产重整案

      简要案情:通化某集团因法定代表人夫妇意外身亡致使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该企业在无法引入资金、无人“接盘”的情况下已无重整可能,通化中院通过向该企业债权人及管理人了解情况,抓住通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可能大量需要该企业原有生产产品的有利时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拟定了由债权人购买该企业的思路。随后,通过指导“接盘人”与其他债权人在管理人参与下对其债权进行协商购买或入股经营,对抵押权人采取清偿或转贷的方式、对职工债权采取全部清偿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全部债务进行了处理。最终通过集中债权人意志的方式通过了财产分配及变价方案,使该企业进入了良好的生产状态。其所生产的产品在通化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获得了大量订单,企业债务得以清偿。目前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接盘人对收购该企业所生外债全部清偿。

      典型意义:在该案件处理中,法院通过指导“接盘人”集中债权,使企业最终以“出售式重组”的方式恢复了生产,解决了上百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及就业问题。通化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服务作用,司法助推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大局作用彰显。

      案例二:

      朱某诉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简要案情:吉林中院受理的朱某诉置业公司三起标的共计6千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申请对置业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即要求查封每块价值2亿元的三块土地。考虑到置业公司投资的项目是吉林市招商引资的超大型项目,如按照原告的申请查封,可能会给置业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资金流转、融通等),甚至造成资金链断裂,在建项目面临停工,这也会给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此,三位办案人先后七次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原告最终认同了法院制定的保全方案,即三个案件保全查封同一块土地。这样使另外两块土地免受司法强制措施,为民营企业盘活资产、缓解资金压力营造了必要的生存空间。2016年7月,置业公司通过资金融通,陆续偿还了原告的借款,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及时予以解除。一起棘手的保全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具有资金少、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吉林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评估强制措施可能对民营企业生存发展造成的风险,从有利于其生存发展出发,慎重、科学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最大化地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慎重对民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为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提供了空间。

      案例三:

      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简要案情:2016年5月,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为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被告为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均为赔偿经济补偿金的28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朝阳区法院将该批集团诉讼案件交由一个合议庭审理,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减少分别送达、分别开庭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受案后,了解到共有128名员工就补偿金申请了仲裁。主管院长主动约见大酒店人员,释明法律,阐明观点,讲清利弊,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该酒店的外方投资大股东主动与案涉员工进行沟通,主动支付近百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解决了全部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全部撤诉。

      典型意义: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不仅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节省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外商企业的声誉,对促进企业再投资、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四:

      某化工厂破产企业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件

      简要案情:国有企业某化工厂破产企业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件30余件,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化工厂,系单位分发给职工的福利公产房,2008年化工厂进行公有房改革,诉争房屋均已变为私产,但均没能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争议房屋在近十几年间被数次转让,因上述转让都未到原产权人即化工厂办理登记,致使诉讼时房屋登记的房主仍为最初承租人。市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时,由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对诉争房屋所在地进行拆迁,由于原承租人与现购买人对于谁享有房屋拆迁安置权利产生争议,导致数十名购买人上访,后经协调由吉林市丰满区法院负责审理,这一批案件时间久、材料多、案情非常复杂,承办法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逐案进行耐心调解,对于经过多种方法均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开庭下判,该系列案件大部分达成了和解,少部分判决结案的当事人或服判息诉,或通过上诉方式表依法表达诉求,最终30多件案件无一上访,上诉案件无一被发改。

      典型意义: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调判结合,妥善审结了历史遗留涉国有企业系列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