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风凭借力 扬帆正当时: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纪实

19.07.2016  20:14
  2015年,全省法院全部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并组建完成新的审判组织运行办案,是全国唯一一个三级法院全部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全部按照新的审判机制运行的省份。

  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吉林领受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试点任务。经过不断探索创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改革全面铺开,有序推进。

  回顾改革的一年,全省法院经历了怎样的变革?又交出了一份怎样的答卷?

  “案多人少”的破解之道

  全省法院年均受案总量31万件左右,全省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办案量100件以上。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案件同比增长18.5%。其中,延吉市法院、松原市宁江区法院等9个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达到200件以上。

  “案多人少”的“求解之道”成为吉林法院员额选任后又一重要课题。

  为破解案件分布不均、法官工作量不平衡等问题,省法院坚持以案定人原则,积极探索员额动态管理,制定了《关于实行法官员额动态管理的意见(试行)》,实行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主要依据各级法院人均结案数,并综合考虑辖区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案件少、工作量小的法院核减编制,调整到“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忙闲不均。

  省法院坚持把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既建设提供全天候服务的“网络店”——电子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又完善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实体店”——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服务朝着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的方向飞跃提升,做到“案件虽增多,服务不打折”。

  运用信息化手段,省法院建成了“全业务覆盖、全天候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的电子法院,把全部诉讼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打造了一个24小时全天无休的“网上法院”,当事人和律师在任何地方登录吉林电子法院,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提交材料、咨询、缴费等立案程序事项。

  与传统立案方式相比,网上立案更加方便快捷、阳光透明,既减轻了群众诉累,又为网上阅卷、审理奠定基础,缓解了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双重改革带来的“案多人少”压力。

  同时,积极探索由院、庭长组成“全明星”阵容,着力打造高速运转的审判“动车组”。全省法院从审判资源配置入手,在审判执行主要部门组建短小精悍、运转灵活的办案团队。

  审判团队按照“1名审判长+N名普通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的模式配置成员,形成以审判长为核心,团队成员分工配合、密切协作的办案团队。院、庭长直接编入办案团队,担任审判长参与办案,主要精力从过去的行政管理转向执法办案。

  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运行中的关键环节。文书签署机制的改变,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为改变传统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的局面,全省法院推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弱化院、庭长行政职能,赋予承办法官签发权,独任法官直接签发所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院、庭长不再为非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签发文书,最大程度剥离了审判运行中的行政“枷锁”,除去“官味”的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办案。

  记者了解到,省法院还与吉林大学建立了实习法官助理制度,并制定《聘用制文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各级法院招录配备法官助理、文职人员,切实缓解了改革后辅助人员不足。

  “十大制度范本”落实司法责任制

  省法院党组在改革中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改革的“牛鼻子”,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大制度范本”,实现了以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工作职责共计90余项,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做到“放权”不“放任”。

  ——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从厘清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入手,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

  ——合议庭工作规则。长期以来,合议庭存在“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实问题。改革后,省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更加突出了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不断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明确合议庭职能分工,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为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法律适用模糊以及重大、复杂、疑难等情形,合议庭往往存在较大分歧,独任审判亦很难作出判断,省法院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有效防止由于法官个体思维差异和认识局限造成的认识偏差,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理论深厚、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等专长,为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和理解适用法律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参考。

  ——审委会工作规则。审委会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实现由“个案研究”向“综合指导”转变,审委会只对适用法律负责,不再把关案件事实和证据采信,切实解决“审判分离”问题,不断提高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它监督、管理、指导事项上的工作质效和水平。据统计,2015年,省法院审委会研究案件下降65%。中院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一般减少40%以上,基层法院减少更多,部分法院全年研究案件不超过10件。

  ——院庭长办案工作规则。全省法院院庭长从“幕后”走向“台前”,不是一次华丽的转身,而是法官职能的回归。为进一步强化院庭长的审判职责,发挥“精英法官”的表率作用,省法院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规则》,通过院庭长带头审理案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审判责任,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及时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效。

  ——审判责任制。审判责任制作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由裁判者负责”的关键所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既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暂行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刚性要求,切实保证审判责任制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责任追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具体细则,有效防止了外界对法官公正办案的人为干扰,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法官审判绩效考评。科学的考核指标是合理核算法官工作量的现实需要,为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突出考评重点,凸显法官办案业绩,省法院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15年度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办法》。

  “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警察出庭作证、证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法官当庭宣判……

  7月1日,在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胡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全省首例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率先敲响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锤”。

  过去,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在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中心,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造成了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法院难以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

  现在,通过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对相关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性进行说明,接受诉辩双方交叉询问,既保障当事人质证权,也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

  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功能,推进庭审实质化。同时,重点解决过去庭审中心意识不强、庭审虚化、庭前预断、庭外阅卷定案等情况,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切实改变了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既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作出裁判的能力,又有利于查明事实、监督侦查违法行为、杜绝冤假错案。

  据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了当庭宣告裁判,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合议庭当庭作出判断;判决结果能够当庭作出的,当庭阐述裁判理由并宣判。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程序查明了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保证了案件事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议庭经过短暂的休庭,当庭作出裁判,真正实现法官心证、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此外,庭审还强化了人权保障理念,在押被告人不再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切实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全省员额内法官人均结案数同比提高近一倍,各项案件指标普遍提升,法官责任心明显增强,实现了办案由“过得去”向“过得硬”的根本转变。迎着司法体制改革释放的公平正义之光,吉林法院必将行稳致远……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