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当庭宣判

19.12.2017  20:38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人李强、王妍、付涿

  近日,通化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董某某于2015年3、4月至2015年12月间,在无任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购进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功能胶囊20余万粒和维生素胶囊分包成不同档次的小萌纤体减肥产品,通过微信平台以零售价人民币100元至36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全国27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上百个县、市区。经公安机关核实,查找出173名消费者购买了含有“西布曲明”的“小萌纤体丸” 13,725粒,还有大量不特定受害消费者无法查实。消费者服用小萌纤体胶囊后,大多产生头晕、恶心、口渴、心跳加快和失眠等不良反映,对没有查明的受害消费者造成了潜在的健康危害,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虽然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经被刑事处罚,但对消费者造成的权利侵害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化市人民检察院:5月4日,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其依法提起诉讼;5月24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明确回复,其不对董某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20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是全国人大和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后,通化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全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二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庭审,经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令董某某1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越来越艰难,诉讼成本过高、诉讼程序过于繁琐、诉讼利益难以实现,而使得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使侵权行为人逍遥法外,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在此形势下,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来督促相关部门强化监管职能,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促使消费者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及公共利益,最终为社会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