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对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09.03.2016  16:48

  杨克勤代表:人大应授权或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相关职权

  对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徐盈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3 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亟须通过人大授权或立法来明确检察机关相关职权,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杨克勤建议,参照公益诉讼试点的模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决定。经授权后,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其他条件成熟后,再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据了解,当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

  杨克勤代表:人大应授权或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相关职权

  对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徐盈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3 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亟须通过人大授权或立法来明确检察机关相关职权,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杨克勤建议,参照公益诉讼试点的模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决定。经授权后,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其他条件成熟后,再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据了解,当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滥用,以及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对这类问题的司法监督,目前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方式进行监督。

  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深入论证,杨克勤和其他几位代表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政治和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理应包括对行政机关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已经具备扎实的法理支撑和成熟的实践条件。”杨克勤说,由检察机关开展这方面监督更具合理性,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中立的,检察机关拥有这项监督职权,既能弥补司法监督中的短板、完善监督体系,又能让公民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增加一个司法救济的新渠道。

  杨克勤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已经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杨克勤还表示,人大授权或立法先行是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基本前提。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就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这项制度涉及“一府两院”关系、行政监督体系的调整完善,属于“重大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进这项改革,逐步巩固成果。(原载于3月9日《检察日报》第二版)

  超范围、超时限滥用,以及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对这类问题的司法监督,目前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方式进行监督。

  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深入论证,杨克勤和其他几位代表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政治和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理应包括对行政机关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已经具备扎实的法理支撑和成熟的实践条件。”杨克勤说,由检察机关开展这方面监督更具合理性,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中立的,检察机关拥有这项监督职权,既能弥补司法监督中的短板、完善监督体系,又能让公民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增加一个司法救济的新渠道。

  杨克勤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已经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杨克勤还表示,人大授权或立法先行是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基本前提。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就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这项制度涉及“一府两院”关系、行政监督体系的调整完善,属于“重大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进这项改革,逐步巩固成果。(原载于3月9日《检察日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