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到案件发生地找问题查原因

18.04.2017  19:06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实地调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

到案件发生地找问题查原因

 

 

 

  按照今年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5月,常委会将听取该省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4月1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茂田所作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汇报。4月11日至14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20人的调研组,深入延边、四平、白山、白城地区,到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地现场踏查调研。

  此次调研为进一步了解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发现该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国家完善立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经验。

  ■旁听吉林省珲春市首例公益诉讼案庭审

  4月11日,调研组第一站就来到珲春市法院,旁听该市首例公益诉讼案庭审。

  珲春市检察院称,2014年4月起,周某等人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在珲春林业局敬信林场大面积毁林后,非法开采矿石并出售,给国家造成损失300余万元。由于案件所涉区域位于图们江岸,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也是东北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毁林造成东北虎栖息地丧失,生存环境破碎化。

  2016年3月14日,珲春市检察院向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周某等人非法开采出售矿石的行为进行处理。6月23日,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回函称,周某确实存在非法开采并出售矿石的行为,并进行了勘查鉴定。然而,截至9月,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采取任何措施,亦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任何处理。因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东北虎栖息地遭破坏。10月28日,珲春市检察院依法向珲春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珲春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要求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

  法庭上,珲春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直在研究怎样突破执法难的瓶颈,但就本案来说,没有对违法现场死看死守,巡查力度、频率都不到位。对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市国土资源局表示,针对土地出让、闲置土地处理、违法案件查处、批后监管等容易发生监管失职的环节,今后要紧绷保护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的弦儿,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要完善日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办案沟通机制,对该移送的涉刑案件坚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实时信息共享,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机制。

  旁听之后,调研组还前往该案现场珲春市板石镇孟领村河口屯进行实地踏查。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马俊杰等多位调研组成员表示,这次庭审让他们看到了公益诉讼的力量。

  ■试点工作有意义待完善

  “在我们旁听的珲春市破坏东北虎保护区环境案庭审中,就感到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应当通过案件推动公益诉讼立法的完善。”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委员龙华说,这也说明,目前的公益诉讼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探索过程。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既涉及生态建设,又事关百姓的日常生活,过去很多涉及到环境等贴近生活的问题,百姓不知道该找谁。现在,通过公益诉讼,既回应了民生,又有效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在整个调研过程中,龙华强烈感受到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做足了“功课”,吉林省检察院的试点工作得到广大基层行政单位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4月12日调研组来到延边地区,与延边州林管局、珲春市国土资源局等公益诉讼涉案单位,以及延边州和延边林区检察院、法院召开座谈会。

  就在2016年11月,仅半个月时间,延边州和延边林区检察机关就提起4起公益诉讼。当年11月9日,汪清林区检察院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下称延边州林管局)不依法履职,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同一天,白河林区检察院因延边州林管局不依法履职,依法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月24日,敦化林区检察院和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以相同理由,分别向吉林省敦化林区法院和丰满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金寿浩说,吉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如果把“公益诉讼”比作一把尖刀,那么延边州的公益诉讼工作就是尖刀上的尖。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根说,延边的公益诉讼全面深入,为调研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同时对如何做好试点工作有很大的启示。尤其是延边州,通过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了数量、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要善于用好利剑,当成自己有效开展工作的有利支持,共同努力把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一步,为吉林的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吉林省检察院杨克勤检察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