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手记|容留他人“吸”两口,却把自己吸进监狱

28.03.2017  12:32

 

  图为办案检察官 姚广永 

  毒品”这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却足以让人闻之色变。尽管禁毒宣传从未减少,现实中却还是有很多人觉得“吸两口”没问题,或是出于刺激、或是出于好奇,铤而走险尝试毒品。更有甚者,朋友之间相互介绍并容留吸毒,有很多人以家庭作为吸毒地点容留他人吸毒,却觉得只是借个地方给别人吸毒,还违法吗?听检察官给你详细讲讲。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人觉得只有制毒、贩毒的“绝命毒师”或者吸毒的“瘾君子”才是违法者,而如果只是借个地方给“朋友”吸毒,能有多大错呢,肯定不违法。殊不知,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容留他人吸毒罪 

  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我办理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的李某某就是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的典型。李某某是一名不满30岁的农民,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农忙时种地、农闲时外出打工。原本他的经济虽不富裕但是日子过得还算踏实,然而他却因好奇心作祟以及误交损友沾染上了毒品。没吸毒时,李某某对自己的毅力很有信心,觉得自己“能控制得住”,真的沾染上毒品后却发现根本难以自拔。可悲的是,在和所谓的“朋友”一起吸食冰毒的过程中,李某某还觉得吸毒就是他的个人行为,不至于要“蹲大狱”,且不知他多次容留别人在自己家吸毒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李某某最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除了李某某自身法治意识的淡薄,他结交的“朋友”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铛锒入狱的原因之一。“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这堂人生的法治课对李某某来说代价太大,也希望对屏幕那边的你,有所警示。 

  在办理金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同样让我真切感受到这些“瘾君子”的无知。一天晚上,丁某给金某打电话,说一会儿要带着朋友去金某家玩。但是,他却不只是去玩玩而已,到了金某家后,丁某从裤兜里拿出来一包用纸包的冰毒,要与朋友们分享“好东西”。明知吸毒有害,金某没有拒绝“朋友”的“邀请”,而是和他们一起“吞云吐雾”……毒品,一旦沾染上,再想要抵抗它的诱惑,可谓“难于上青天”,果然,金某又连续两次与刘某及朋友在自己家一起吸食了毒品。 

  最终,刘某等吸毒者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并受到相应惩罚。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金某,则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人们常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吸毒成瘾、无法自拔进而被毒品套牢,毁掉自己、毁灭家庭几乎是每个吸毒者的结局。吸毒、贩毒还是造成社会、国家极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检察官呼吁:请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