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手记丨用心体恤百姓冷暖,是我们不变的职责

21.10.2016  01:36

 

      检察官办案手记

      本期检察官办案手记的主讲人是敦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周庆军。用心体恤百姓冷暖,以调促和,是民行检察人不变的职责,更是周庆军的工作信条,看完本期检察官办案手记,相信在您的心底也会给这位用智慧与温暖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官点赞。

      “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能够保证客观中立地论理说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更具有公信力,更容易使当事人信服。为此,我们始终把维护法院正确裁判与纠正错误裁判纳入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以调促和、息诉与抗诉并重’,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周庆军这样说。

      十余年土地纠纷案原委

      1998年

      敦化市秋梨沟镇永强村村委会将面积为9.2公顷村集体山场采伐,该村村民韩亮(化名)与村委会协商在山场内开荒种地,一直种到2000年。

      2001年

      该村委会以10000元的价格将该山场承包给了韩亮,交款后,村委会给韩亮开了收据,并盖有该村村委会的公章,和原法人和出纳员的签名。双方没有另行签定承包合同。

      2001年至2002年

      韩亮响应国家号召,将9.2公顷开荒地中的5公顷分两次退耕还林,并办理了林权证。

      2003年

      村委会与韩亮协商,用村里4.3公顷的机动地与韩亮剩余的4.2公顷开荒地对调,用于其他村民种植中药材,种植期限为三年。

      2004年

      村里将机动地收回另行承包给他人,韩亮不服多次上访。

      2007年

      秋梨沟镇政府做出决定,认为韩亮在没有林业部门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荒种地,也无任何承包合同,决定将韩亮违法开垦的4.3公顷土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2009年

      韩亮向敦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4.3公顷林地使用权。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均认为由于韩亮持有的土地经营证与争议土地不一致,并且当事人也没有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秋梨沟镇政府已经对争议土地的权属作出处理决定并已生效,因此,可以认定争议的4.3公顷土地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百姓诉求倾情调解

      韩亮对判决结果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接案后,我对该案认真审查,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韩亮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

      但在调查中我发现,韩亮一家六口人,父母年纪大且身体多病,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所有的经济来源都靠每年种地收入,非常贫困。该村村委会已经申请执行,准备明年强制收回土地。这意味着韩亮一家将失去生活来源,为此韩亮一直上访,诉争时间已达十年之久。

      为此,我把案件办理重点放在“以调促和”上,化解矛盾。我多次找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和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韩亮认可了争议土地属于村委会的事实,但表示不能失去土地,否则一家人将无法生活,但村委会表示无论谁耕种土地,都需要交纳承包费用。

      接下来,争议的焦点为“每年交纳多少费用”。考虑到韩亮家的实际情况和十余年开垦土地的事实,我通过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韩亮按每公顷1500元交纳承包费,承包期暂定为五年,五年之后再按市场价承包。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签完协议的韩亮感激得说不出话来。

      案件启示

      这个案件的圆满办理,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保证了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就本案而言,考虑韩亮一家特殊情况,我们创新和解方式,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了韩亮与村委会之间长达十多年的纠纷和矛盾,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

      用心体恤百姓冷暖,以调促和,是我们民行检察人不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