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涉黑案开庭:致多家企业崩溃

12.09.2020  10:32
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网页截图 - 新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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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网页截图

  9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等12罪一案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预计将持续10天。

  昌邑区检察院作出的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2005年,时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的王石开始从事经营性活动,参股刘某经营的梅河口市百信宾馆。2010年,王石开始利用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在从事高利放贷和承揽工程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当年9月,他开始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此后,以王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检方起诉书显示,王石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12项罪名。

  此外,指控称,以王石、王文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建筑工程和企业经营活动,先后致使多家公司、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崩盘或陷入崩溃边缘,或老板入狱、或公司企业被强占。有的背井离乡,另谋他路。有的破产倒闭,甚至家破人亡。

   曾任公安局副局长7年多,曾搭班的局长也落马

  2019年3月25日,吉林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显示,王石出生于1970年4月,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至2010年9月前,在梅河口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指挥中心任职。2010年9月,王石升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在副局长的位子上工作了7年多。2018年2月,王石出任梅河口市解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同年6月,王石兼任梅河口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所长。

  吉林市纪委监委发布的上述通报显示,与王石“一同”被宣布落马的,还有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滕飞。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今年8月3日,吉林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梅河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勇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显示,李勇霖于2016年7月出任梅河口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梅河口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在王石调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前,两人曾共事1年7个月。

   多家公司老板入狱或公司被强占,有的家破人亡

  起诉书指控,王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自2005年开始从事经营性活动,参股刘某经营的梅河口市百信宾馆。2010年开始利用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在从事高利放贷和承揽工程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后,以王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2011年,王石与王文波在共同向他人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两人开始勾结在一起,以高利放贷为主要经营模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和壮大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起诉书指控,王石、王文波等人在向期货经纪人、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利放贷过程中,先由王文波指使组织成员使用软暴力、暴力等手段讨债,在非法利益不能得到完全实现时,再由王石滥用手中权力继续进行催讨。

  此外,指控称,以王石、王文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建筑工程和企业经营活动,先后致使多家公司、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崩盘或陷入崩溃边缘,或老板入狱、或公司企业被强占。有的背井离乡,另谋他路。有的破产倒闭,甚至家破人亡。

  起诉书写道,因某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及时偿还高利借贷,王石利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经侦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时任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的张东亮(另案处理)对与开发商有经济往来的案外人孙某某以涉嫌犯罪进行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东亮发现经营粮食收储的孙某某不涉嫌犯罪。王石为谋取私利,要求张东亮必须设法对孙某某立案侦查。张东亮明知孙某某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且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故意采取诱导证人作证、对无罪的言词证据不记录、部门之间沟通时恶意夸大孙某某暂时失联情节等手段,在王石的决定下,对孙某某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石和张东亮的渎职行为,致使孙某某被错误刑拘36天,其公司则因无人经营管理,致使库存粮食发霉变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偿还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

   被指控12宗罪

  昌邑区检察院认为,王石组织、领导以暴力、软暴力相威胁、滥用公权力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多次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其他用途使用,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软暴力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伪造企业印章;纠集他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威胁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

  昌邑区检察院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王石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