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桦甸检察院三项措施规范侦查监督司工作

25.06.2015  16:41

  □张健 高俊国

  桦甸市检察院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要求,采取三项措施,集中整治侦查监督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着力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一是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从源头遏制错案发生。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的理念,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现案件证据有疑问且无正当程序及事实能够排除或者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嫌疑人有罪时,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转变“坐堂办案”工作模式,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全面审查卷宗,还根据需要实地踏查犯罪现场,确定言辞证据是够客观真实,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二是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据桦甸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步骤,认真查摆侦查监督工作在规范司法行为上存在的问题,依据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和要求,制订《侦查监督科提审工作规范》、《侦查监督科纠正违法工作规范》,结合2014年吉林省检察院案件评查反馈问题,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格依据制定的规范,提审工作均由二名以上正式干警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完成,确保自身司法行为程序合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纠正违法工作,严格把握纠正违法标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发出均有佐证材料证实;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完善法律文书制作,强化释法说理。

  三是监督规范并重,强化监督效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强化对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在监督的同时注重促进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强化监督效果。每一起案件均认真核实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行为,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强化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侦查活动的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如对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讯问、询问不同当事人,讯问、询问未成年当事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扣押涉案款物无见证人在场等情形在纠正其违法行为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在监督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整改,规范其侦查活动,提升案件查办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