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第三人未实际接受的,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03.06.2020  18:11

基本案情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某中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调解书,内容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710万元。因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内容,甲公司向某中院申请执行。

二、2015年6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了丙公司提交的《关于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参与市场竞争的请示》,批准将乙公司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入丙公司。后丙公司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案涉财产一直由乙公司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三、甲公司向某中院申请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丙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丙公司在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乙公司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入该公司后,虽然接收了案涉财产相关文件及权属证书并向租赁户发布搬迁公告,但这只能证明完成了形式上的接受。纵观全案,丙公司对案涉财产并未完成实质上的接受。表现在,时至今日案涉财产仍未变更到丙公司名下,案涉财产仍由原产权人乙公司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在乙公司清算中,仍将案涉财产作为该公司财产计入其中。并且甲公司申请执行后,某中院将案涉财产租金10万元作为乙公司的合法财产执行给甲公司并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后,丙公司也未作为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表明,2015年6月16日后,乙公司并未将案涉财产实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并未对案涉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丙公司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实质接收的情况下,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驳回甲公司的复议请求。‍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要对第三人是否实际接受财产进行审查,第三人未实际接受的,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