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

24.04.2017  21:00

  近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被柳河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抓获,辛某到案后,柳河县公安局决定对辛某某刑事拘留,因其年老体弱、既往有消化道出血病史、聋哑人、高血压(170/90mmhg),柳河县看守所做出不予收押的决定,随后柳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得知此情况后,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控执部部长带领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组干警,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居住场所和警械具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经检察发现,犯罪嫌疑人辛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柳河镇一宾馆二楼房间内,该房间内无监控设备,无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据此,柳河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向柳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辛某某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以保障办案安全,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柳河县公安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并将辛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该案是2017年通化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对于促进全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规范合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柳河县检察院率先垂范,对公安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监管行为,切实保障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