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林区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

18.04.2018  15:24

  4月13日,延边林区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长白山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林地补偿费2240元。

 

  延边林区分院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八家子森林公安局相关领导及办案人观摩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以多媒体示证方式,通过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一组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办案人就被告人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出庭作证。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和龙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7年春天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9703公顷。

  办案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标准和要求。为充分行使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有林地资源安全完整,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后及时向分院汇报,经批准,对该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程序。

  两高刚刚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各项规范要求还不完备,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先例可借鉴。

  和龙林区检察院一方面先行先探,在充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涉林案件规律性特点,对案件的各项证据标准进行准确判定。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刑事检察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紧密衔接,共同办理,充分保证各环节的程序性标准准确规范。

  和龙林区检察院此次先行探索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借鉴,践行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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