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16.10.2015  12:37
  

吉林稽〔2015〕397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直有关单位  :

  2015年4月,新版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启用后,省厅及时组织了新系统使用培训,并结合近年来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统计分析的内容、标准、程序进行了规范。从上半年上报的情况看,部分单位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数据不准、分析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是林业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林业法治建设、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资料,经汇总和深度分析,能够揭示林业行政案件发现、查处、损失和处罚等变化的内在规律,掌握案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以及影响因素,为林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咨询和依据参考,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林业依法行政,加强林业执法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管理机构,全面准确汇总数据,深入总结和探索林业行政执法以及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判断林业行政执法和资源管理形势及趋势,认真编写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学习,掌握标准

  准确掌握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是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的前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开展好相关的业务学习,务必使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各级人员了解工作内容,明确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熟悉系统操作,做到“三个明确”:一是要明确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范围;二是要明确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及上报方法;三是要明确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限。以此为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三、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归口管理、加强协调、规范操作是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的关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执行林政稽查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林业行政案件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防止出现多头管理、重报漏报和数出多门问题,确保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科学、规范、准确、全面。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内部各行政执法机构(含森林公安)在统计分析工作中的责任,各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向归口管理机构提供案件数据。各国有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驻辖区森林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驻局森林公安分局要积极协助其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统计人员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确保统计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统计人员要相对固定,岗位变动之前务必做好历史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交接工作,要负责培训、指导新接手的同志使用系统,防止出现“断档”现象。

  四、消除误区,如实上报

  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分析报告深入具体详实是对统计分析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正确认识林业行政案件数量的性质,科学评价资源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水平与成效,纠正“执法力度越大、发现和查处的案件越多、反被认为问题越多”的错误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严格防范不实上报林业行政案件数量与损失的问题。各级统计人员要以高度负责和严谨扎实的态度,如实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案件数据真实准确。市(州)级单位要做好数据的审核工作,主管领导对报送省厅的数据要全权负责,如果出现错报、漏报等现象,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今后,对故意隐瞒、不如实填报林业行政案件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上报数据不准、统计分析不认真、上报材料不按期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有关问题说明

  2.林业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