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的通知

21.01.2016  10:19

吉林资〔2015〕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省厅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以下简称《规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已经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林业调查规划(勘察设计)院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并开展培训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规范》的要求,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要严格按《规范》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各林业调查规划(勘察设计)院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严格进行质量审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三、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质量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林业厅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各级林业部门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质量,提高服务建设项目的效率和水平。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28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