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9.09.2015  18:27
  

吉林资〔2015〕388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

  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使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公示。公示内容按照35号令规定进行,公示方式除必须在林地所在村(组)或林地所在地的局(场)址张贴公告外,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渠道进行。六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不再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工作,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省林业厅负责现场查验;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负责现场查验工作;使用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对该林地具有管理权限的市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工作。七是限制建设项目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35号令和《规范》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二、要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要做到依据充分、符合规定、内容齐全。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需提供材料

  1.申请文件。要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依据、必要性、位置、选址情况、权属、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地类、林种、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用途等情况。1个项目同时涉及永久和临时占用林地的,要分别申请。符合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拟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要说明具体情况。

  2.项目批准文件。按35号令第7条及《规范》有关要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说明。

  (二)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宜需提供材料

  要严格按照35号令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项目,提供申报材料1份;由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提供申报材料2份,其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提供申报材料3份。

  1.林业主管部门或被使用林地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基本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批准机关、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项目建设意义以及拟使用林地面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详细说明使用林地的主要用途,临时占用林地的要说明期限。二是拟使用林地情况。说明拟使用林地的权属、林地保护等级、地类、森林类别、林种、起源以及有林地平均公顷蓄积量等情况。三是林木采伐情况。说明采伐林木蓄积量以及森林类别、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等情况。四是现场查验情况。主要说明拟使用林地是否符合35号令的相关规定,拟使用林地位置、范围、现地情况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情况;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情况。五是公示情况。主要说明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事宜。六是未批先占问题处理情况。按照《规范》规定,说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查处情况。

  2.项目批准文件。按照35号令和《规范》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情况说明。

  3.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4.林权证明。按照35号令和《规范》的规定,提供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申请表。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详细填写新版《使用林地申请表》。

  6.补偿协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补偿协议;建设项目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的,向省林业厅报送的申请材料中不需提供补偿协议。

  7.现场查验表。详细填写新版《现场查验表》,由现场查验人员、查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8.上级主管部门对使用国有林地的同意文件。使用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提供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使用国有林业局林地的,提供由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出具的同意意见;使用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的,由长白山管委会出具同意意见;使用省林业厅所属单位国有林地的,提供省林业厅的同意文件。

  9.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报告。说明违法使用林地的时间、位置、面积以及处罚机关、处罚依据、处罚情况等内容。

  1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图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并根据需要份数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

  11.其他情况需提供材料。根据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按照办理永久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提供第1、2、3、4、5、7、9项材料;批次用地项目提供1、2、4、5、6、7、9项材料。其他情况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或说明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三、要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

  各林业调查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按照35号令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1.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一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森林资源调查结果”部分需要增加拟使用林地的林地保护等级、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使用林地类型(防护林林地、特用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其他林地)等内容;二是占用国有林地、征收集体林地修改为使用国有林地、使用集体林地;三是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为同一林业主管部门的,编制一个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否则分别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是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挖沙、取土项目,要说明采石、挖沙、取土临时占用林地的总面积及林地面积以及挖方、深度等情况;五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详细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用途。

  2.关于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按照35号令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项目,设计单位先行勘测设计该项目全部拟使用林地面积,并根据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说明本次建设内容拟使用林地情况,据此明确拟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机关。

  3.四项费用测算。永久使用林地的,测算使用全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测算全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延续项目不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的三项补偿费用是否需要测算,由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确定。测算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的产值标准,可依据加盖当地政府公章的材料中确定的产值。

  4.有关图表要求。小班调查因子统计表和补偿费用测算明细表要区分国有和集体,分别以林场和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计汇总。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图主要包括使用林地位置图、布局图、现状图和平面图。线性工程使用林地布局图中,要标明起止点及地名,并画出全线使用林地和其他土地情况;独立选址的项目要画出全部拟使用土地的红线范围,并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明具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的位置;探矿、采矿项目增加一份探矿、采矿范围图,标明探矿、采矿红线范围及探矿点、采矿点位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文本与附图分别装订。

  5.林木采伐设计资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设计资料不纳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要理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程序

  根据35号令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重点国有林区(含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林地、国有林业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及原来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林业厅。对此,要理顺相关材料申报和审批程序。一是以上3种使用林地项目纳入省林业厅行政审批范围,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组卷后,按照规定程序经逐级审查报省林业厅资源处初审,再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林业厅行政审批办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二是按照规定应由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出具同意意见才能审核审批的使用林地项目,需取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出具同意意见后再报省林业厅资源处初审。三是对35号令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后,在办理项目整体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时要一并申请办理审核手续。四是建设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预收,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宜后,省林业厅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汇至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35号令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一要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厅派驻各地(局)的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生未批先占、未批先采以及擅自扩大使用林地面积、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等违法行为,发现后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二要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切实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依法规范临时占用林地行为。三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之前,必须完成网上录入和审查程序;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项目,必须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四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查处不到位、林业调查规划(勘察设计)人员弄虚作假、负责现场查验的人员不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为我省贯彻落实35号令和《规范》的主要要求,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出台新的规定和要求时,以新规定和要求为准。

  附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