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

17.06.2015  12:33

今后,我国将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多种对社会办医的有力措施,而其中与百姓最有关联的无疑是“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措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此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破解“看病难”的方向之一便是让医生流动起来,以此更好地实现医生价值,这也是我国医改的目标之一。对此,《措施》中明确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此次《措施》的一大看点便是提出多种方式扫除社会办医的政策障碍。《措施》提出,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